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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利用微信、陌陌等犯罪案不断攀升

2015-12-24 10:11 来源:南方日报

  微信陌陌、米聊、手机QQ社交“神器”日渐普及,越来越多相隔两地、素未谋面的陌生人通过“摇一摇”、“附近的人”等功能而结识。然而,广州法院调研发现,社交软件在带来交友便捷的同时也隐藏社交安全危机。2014年至今,广州全市两级法院审理的利用社交软件犯罪案件超过百件,约为2013年的4倍。

广州法院:利用微信、陌陌等犯罪案不断攀升

  以案说法

  其中,涉敲诈、勒索、盗窃、诈骗等财产类犯罪案占多数,另有一些还构成了人身侵害犯罪。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介绍,近期各种网络新兴节日、传统节日接踵而至,年轻人热衷网络交友,而对于社交软件初认识的陌生人最好留个心眼儿,许多案例显示,在节假日期间单身男青年和单身女青年都更容易被犯罪分子盯上。

  类型1 假称“高富帅”骗财骗色

  今年2月初,广州女子小丽(化名)报案称,被一名叫“凌超”的男子到韶关约会,当晚与其在宾馆发生关系,回广州后发现银行卡里的钱丢失,怀疑是凌超盗窃。

  民警调查发现,小丽于去年9月在玩微信“摇一摇”时,认识了自称凌超的男子,对方时不时会发一些自己生活的图片给她看,自称是企业“大老板”。小丽以为凌超事业有成,想要长期交往,于是赴约。两人在韶关约会时,小丽还不经意间透露了自己的银行卡密码,结果回到广州不久,凌超突然不再和她联系,之后就发现银行卡内巨款失窃。

  民警将涉案男子抓获后发现,这个自称凌超的“大老板”实际是一名有诈骗罪前科的刑满释放人员赖某辉。其出狱后发现微信等社交软件的“摇一摇”功能后,以此专门对女性骗财骗色,短短三个月内实施诈骗10余起。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法官介绍,近年来虚构身份骗财骗色的案件比前几年高发,网络的虚拟性被一些诈骗分子利用,许多受害人不到最后一刻,都不愿意相信自己被骗。

  2012年4月,广州男子温某以“柯启贤”的身份通过微信聊天结识李某,谎称其父亲为法院领导,以此取得女青年小李的信任,两人迅速发展为情侣关系。恋爱期间,温某巧言以赌博、做服装设计生意需资金等多种借口向小李借款近10万元。与此同时,温某还以“柯启贤”“杨轩”等假名分别骗取邱某、沈某、吴某、张某、曾某、郭某等6名女性钱财,共计62万余元。由于温某是累犯,近日,天河区人民法院以诈骗罪判处温某有期徒刑12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


  类型2 微信“艳遇”为酒托陷阱

  去年圣诞节,男青年冯君(化名)通过“陌陌”结识了一名年轻貌美的女子,对方称过节没人相伴“想喝酒”,于是带冯君来到花都区花城路“林林西餐厅”进行高额消费,结账时对方喊价近万元,冯君意识到被骗后报警,花都警方很快将“酒托诈骗”团伙抓获。据悉,2011年11月到2012年5月,像冯君这样已报警的被害人还有另外23名男子。

  据了解,这间“林林西餐厅”由潘某、韦某出资开设,并结伙多名键盘手、酒托女,分工合作实施“艳遇”诈骗。先由“键盘手”冒充美貌女子,通过QQ、微信等网上交友方式物色被害人,键盘手一般会将“她”描述成在广州没什么朋友,情感空虚期待与被害人交往。趁机套取当事人基本信息,并主动约出当事人,然后传递给经营者和酒托女,并由酒托女负责将当事人带到“林林西餐厅”见面。见面后,酒托女将当事人带到“林林西餐厅”,酒托女一般会自己点些红酒(进货价20元,售价1115元)等高额消费品。如有不买单或意图报警的情况,立即就有一群“保安”上前进行恐吓,并护送酒托女安全离开。

  日前,花都区法院对这伙“酒托”诈骗团伙进行宣判,该案所涉被告人27人,其中酒托女5名,判决潘某等人7个月至1年2个月不等有期徒刑。

  记者调查了解到,“酒托”案近年在广州等大城市普遍呈高发态势,此类犯罪较为隐秘,取证也相对困难。

  2013年情人节期间,被告人严某、杨某等人通过QQ、米聊、陌陌等聊天软件与被害人联系并约定在环市东路“东环山水饮品店”和中山一路名为Restaurant的餐厅见面,消费时以低价酒混合汽水高价销售等方式赚取暴利实施诈骗。

  其中多名被告人供述,店内许多客源依赖酒托女带人来,消费金额由几十元到几千元不等,然而真正报案的顾客寥寥无几。据了解,通常酒托女会引诱客人购买价格高昂的假酒,事后酒托女会收取约20%到25%的提成。

  越秀区法院调研科法官介绍,在一些手机社交软件,许多“酒托女”不停刷屏,甚至采用“愿者上钩”的态度。办案人员在调查时发现,有的受骗者碍于面子忍气吞声,助长了对方诈骗的胆量。在上述案件中,越秀区法院对涉案诈骗团伙中的三名被告人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法官说法

  不当交友可引发抢劫强奸等暴力犯罪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介绍,通过案例分析,发现因使用手机聊天工具引发的犯罪有以下特点:

  首先是犯罪人和被害人多为年轻人群。这双重“年轻化”的趋势,既与手机聊天用户本身的年轻化有关,更和犯罪嫌疑人锁定人群有很大关系,年轻女性涉世未深、身体弱小、较易在微信上曝光自身真实信息,成为犯罪嫌疑人图谋犯罪的重点人群和上当受骗的最大人群。除了“酒托女”外,近来针对单身男性的网络犯罪活动日趋增多,犯罪嫌疑人合谋通过提供虚假或真实性服务为由,邀请男性被害人见面,进而实施“仙人跳”、敲诈勒索、抢劫、组织传销等犯罪。


  特点二,犯罪类型存在高危害案件。涉案数量多的罪名有盗窃、抢劫、诈骗、敲诈勒索和强奸案。犯罪嫌疑人一般单独犯罪居多,但共同犯罪也时有发生。

  由于社交软件的使用群体越来越年轻化,很多未成年人成为新增受害群体。近年社交软件犯罪案件中出现多名未成年人,甚至幼女。尤其提醒学生家长,在假期须给孩子上好“网络交友”课。

  法学探究

  利用网络引诱消费的行为如何定性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位资深法官介绍,近年来大量判例显示,移动社交工具缩短了交友的距离,但也引发诈骗、强迫交易等犯罪数量的增多。“酒托类”案件中,被害人发现其消费的是以次充好的“高价酒”而拒绝付账时,犯罪嫌疑人往往通过威胁、殴打顾客等方式迫使受害人付款。有时,受害人已经识破骗局,但对方实施了压制性暴力,诈骗行为还有可能转化为抢劫罪。在法院审理时,究竟按照诈骗罪、强迫交易罪还是其他罪名进行量刑,要视具体案件情况区别对待。

  对由社交软件引发的违法犯罪问题,社交软件开发商、运营商是否需要承担责任呢?

  广东省法学会专家分析认为,虚拟网络已经成为一种重要的社交方式,早在2013年,就有统计数据称,手机终端通讯软件的用户达到4亿人。社交软件本身不具有“工具之恶”,其功能并非主要用于犯罪活动。一是合法社交软件并非用于犯罪活动,这些功能实际上创造了若干使用社交软件的相近区域用户之间一个接触和交友的机会。二是社交软件并未使用户的权益处于危险的状态,并不足以对用户造成现实的威胁。三是社交软件没有在犯罪进程中起到关键作用。犯罪的实施与社交软件并无直接关系。

  法官介绍,在用社交软件交友时,除了小心可能遇到诈骗犯和暴力犯罪之外,还要注意基本的个人信息安全。比如个人生活信息,包括家庭组成和成员信息、财产信息、工作信息等不要随意展示给陌生人。此外,在手机上网时还要注意,大量传播淫秽视频、侮辱他人等都可能触及刑事犯罪。

  法官提醒,对于手机用户来说,首先要增强自我防范和自我保护能力。其次,运营商要加强手机聊天工具的监管和证据保存。建议手机聊天工具服务商实施手机聊天软件限用、禁用制度,将利用手机聊天工具犯罪的用户纳入黑名单,配合公安、法院对其限用一段时间或禁用终身。及时把相关资料作为证据材料妥善保存,并及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同时,还应加大法制宣传和打击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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