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11”那天花40万元服务费请主播带货,销售额却只完成3000元——7月29日从宁波市江北区法院获悉,企业起诉直播公司后,经法庭调解,被告方退还部分服务费。
去年,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双十一网络直播间推广协议》,约定乙公司指定旗下知名主播在2019年11月11日为甲公司进行产品直播推广,当日应完成不低于100万元的销售额。由于主播档期冲突,双方口头协商后,安排一位新主播进行网上带货。新主播完成四场直播,仅达成3000元销售额。甲公司支付了40万元服务费,销售额如此不理想,还错过“双十一”销售黄金期,将乙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判令退还40万推广服务费并赔偿损失。
庭审中,原告方认为平台未与其协商就更换主播,新主播的流量与服务费不匹配,要求退还服务费。被告方则认为更换主播系双方认可,且《协议》未对销售额不达标约定违约责任,服务费不应退还。法庭查明,《协议》只约定预期销售额及达标后的提成比例,并未约定不达标是否承担责任,也没有对不同流量层级主播的服务费进行约定。双方最终在法官组织下达成调解,被告方退还部分服务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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