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是每个人数字化言行的总和,比发表观点更难的是保持理性,比主利更可贵的是守住规则边界。4月9日,据网友@荷兰豆养殖专家 爆料b站up主凉风Kaze收到一个男性的投稿要求,打赌帮忙找出拍摄照片的地址。#凉风#接到投稿后,不仅帮粉丝找到拍摄地址,甚至还把怎么找地址和地址酒店的详细内容发在网上,引发热议。
“人肉搜索”作为民间自发的调查行为,网友无需对发布信息的真实性负责,更没有人进行监督,理性就有极大的可能偏离。网民对未经证实或已经证实的网络事件,发表具有攻击性、煽动性和侮辱性的失实言论,原本正常的争议和批评就有可能演化为言论暴力和道德审判,造成当事人及其亲属名誉和隐私受损,正常生活受到干扰。
人肉搜索是违法的吗?
从法律角度来说,人肉他人是否违法,主要看公布的信息属不属于个人隐私范畴。
根据我国国情及国外有关资料,下列行为可归入侵犯隐私权范畴:
二、非法刺探他人财产状况或未经本人允许公布其财产状况;
三、私拆他人信件,偷看他人日记,刺探他人私人文件内容,以及将他们公开;
四、调查、刺探他人社会关系并非法公诸于众;
五、干扰他人夫妻性生活或对其进行调查、公布;
六、将他人婚外性生活向社会公布;
七、泄露公民的个人材料或公诸于众或扩大公开范围;
八、收集公民不愿向社会公开的纯属个人的情况。
人肉搜索有时带来的,可能就已经违反了法律,如果纯属恶搞他人而使用人肉搜索,不仅是对别人权利的侵犯,更是有损道德的底线。
根据我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第7条规定用户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规定,利用国际联网侵犯用户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第18条规定不得擅自进行未经许可的计算机学校,篡改他人信息,冒用他人名义发出信息,侵犯他人隐私。
而事实上人肉搜索引擎从诞生起就不可避免地触及到隐私问题,因此对于人肉搜索可能带来的泄密、隐私侵犯等问题。
关于人肉搜索的法律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条,人民法院认定网络用户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转载网络信息行为的过错及其程度,应当综合以下因素:
(一)转载主体所承担的与其性质、影响范围相适应的注意义务;
(二)所转载信息侵害他人人身权益的明显程度;
(三)对所转载信息是否作出实质性修改,是否添加或者修改文章标题,导致其与内容严重不符以及误导公众的可能性。
第十一条,网络用户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诽谤、诋毁等手段,损害公众对经营主体的信赖,降低其产品或者服务的社会评价,经营主体请求网络用户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承担侵权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第十二条,网络用户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公开自然人基因信息、病历资料、健康检查资料、犯罪记录、家庭住址、私人活动等个人隐私和其他个人信息,造成他人损害,被侵权人请求其承担侵权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下列情形除外:
(一)经自然人书面同意且在约定范围内公开;
(二)为促进社会公共利益且在必要范围内;
(三)学校、科研机构等基于公共利益为学术研究或者统计的目的,经自然人书面同意,且公开的方式不足以识别特定自然人;
(四)自然人自行在网络上公开的信息或者其他已合法公开的个人信息;
(五)以合法渠道获取的个人信息;
(六)法律或者行政法规另有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
(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三)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
(四)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
(六)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
综上,人肉搜索的行为已经侵犯了当事人的隐私,所以可以认定为违法行为。但是我国法律在惩治违法行为的时候,常常是以违法行为造成的后果严重程度来确定是否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罚,所以人肉搜索的行为是否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还要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才能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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