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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岁老太12年无法退休只因领导不同意?详情真相曝光

2021-09-15 13:54 来源:网络

退休年龄一直是人们关注的焦点。所谓退休年龄,是指劳动者达到法律规定的年龄后可以退休,享受一定的社会保障制度。

最新的退休年龄规定。

《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和退休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规定的退休年龄。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党政机关、群众团体的工人,应当退休。

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0周岁,且累计工龄满10年;

(二)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累计工龄满10年的,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的体力劳动或者其他有害健康的工作;

(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累计工龄满10年,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应当准予退休。

今年67岁的马啸已经超过了女性55岁的退休年龄12年,但她仍然没有领取养老金。回顾自己在四川宜宾市翠屏区工作了20多年,马啸认为自己一直尽职尽责,我曾经是事业单位的先进工作者,我曾经是企业的优秀员工。

20多年的勤奋工作并没有给她带来安乐无忧的晚年生活。根据有关规定,马啸本应于2008年12月退休,但由于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政府及有关部门的无故困扰,导致我至今无法办理退休,这也意味着马啸无法领取相应生活保障的养老金。

9月14日,马啸告诉上游记者,翠屏区社保局的工作人员告诉我,区政府领导打招呼,不同意提取我的个人档案。当我再次询问原因和依据的相关文件时,我得到的答案是:没有文件是口头问候。马啸又去翠屏区组织部了解原因,存放他的个人档案,得到的答复还是只有领导不同意。

不是我们不给她办理,而是她没有给我们提供她的原始档案,我们作为经办机构,必须对个人档案进行审核后才能办理。翠屏区社保局工作人员解释说,67岁的马啸不能退休,但保管马啸档案的翠屏区组织部相关工作人员否认。这不太可能。我们都是通过相关法律依法办事。

这一切的背后是最高人民法院的行政诉讼。

67岁老太12年无法退休只因领导不同意?详情真相曝光

▲2020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对昂的公司诉翠屏区政府一案作出了行政裁定。图片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经历机构改制后无法办理退休

马啸曾经是宜宾市翠屏区的公务员。1986年因工作调动,她从自贡市富顺县来到了宜宾市翠屏区,在原宜宾市翠屏区物资总会工作了16年,其个人档案也一直存放在翠屏区政府组织部的档案馆。

公开资料显示,原宜宾市翠屏区物资总会系翠屏区政府直属的事业机构。而事情正是缘于原翠屏区物资总会的改制。

1999年1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关于地方政府机构改革的意见》,开始在全国范围内进行以精简机构及人员编制为目的的机构改革。2001年9月17日,宜宾市翠屏区政府作出区委《关于宜宾市翠屏区党政机构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明确不再保留原翠屏区物资总会,其行政职能并入宜宾市翠屏区经济贸易局。

2001年12月28日,翠屏区财政局报告了原翠屏区物资总会资产及人员整体转制债权、债务审核情况后,2002年1月14日翠屏区政府正式作出区府函[2002]4号《关于同意物资总会“整体划转”改革方案的批复》,“同意原翠屏区物资总会整体从政府机构剥离并改制为民营企业”。该批复文件指明,在原翠屏区物资总会机关的离休、退休人员按政策剥离后,日常管理交由宜宾市翠屏区经济贸易局负责。

2002年3月18日,宜宾市翠屏区人事局、宜宾市翠屏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相继作出了《关于对<关于将物资总会在职人员工资关系转出经贸局的报告>的批复》,同意区府函[2002]4号文件精神,并且将原翠屏区物资总会的公务员马啸、潘仲成、陈健等3人的公务员身份,以及周勤、周黔等2人的机关工人身份随改制自动解除,其工资关系也从2002年3月起转出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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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年1月,宜宾市翠屏区政府同意物资总会“整体划转”成为民营企业。图片来源/受访者供图

2002年3月22日至2005年10月10日期间,原翠屏区物资总会按照翠屏区政府的要求,通过借款等方式安置原物资系统下属破产企业、改制瘫痪企业人员,偿还银行借款并筹备组建新的民营企业。

“按照机构改革的一系列文件,原宜宾市翠屏区物资总会整体划转后,依法成立了民营企业即四川省宜宾市昂的商贸有限公司(简称昂的公司)。”马啸称,2005年10月10日,昂的公司经宜宾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审核批准成立,并取得法人营业执照。组建完成后,昂的商贸公司将翠屏区政府留给总会组建新的民营企业的生产发展基金25.03万元退还翠屏区财政局,并报告了宜宾市翠屏区政府。2005年11月起,昂的公司持区政府、区财管和区人事局的相关文件分数次将原翠屏区物资总会名下的八宗资产过户到了昂的公司名下。

昂的公司正式成立后,时年52岁的马啸也正式从体制内转到了体制外,从一名公务员变成了民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2008年12月,年满55岁的马啸向翠屏区社保局申请办理退休。

“社保局工作人员告诉我,无法提取到我的个人档案,所以没法办理退休。”马啸称,社保局工作人员说是翠屏区的领导打了招呼不同意提取,当她多次询问原因以及相关依据时,工作人员回复没有文件,“是领导口头打招呼”。

马啸称,按照劳动法要求,她满足办理退休的所有条件。马啸提供的养老保险缴费信息显示,马啸于1972年参加工作,初次缴纳养老保险是在1992年4月,截至2020年11月份其累计缴纳了309个月,合计25年零9个月。马啸很是疑惑,“仅凭‘领导不同意’5个字,就能够不让居民依法办理退休?”

退休手续卡在提取个人档案环节

8月26日,翠屏区社会保险局相关工作人员向上游新闻记者表示,窗口工作人员一直给马啸解释的是:没有档案就不能办理。“不是我们不给她办理,是她没有给我们提供她的原始档案,我们作为经办机构,必须要对个人档案进行审核后才能够办理。”

“至于她能不能提取到个人档案又是另外一回事。”该工作人员表示,“昂的公司是一个改制公司,马啸是上世纪八九十年代就开始工作的,在自动缴费那项必须要提供原始的档案材料。可以通过复印或者提取的方式,提到我们社保经办单位来进行审核,但她没提供过来。”

该工作人员表示,当年企业改制涉及到很多问题,“但是不管什么原因,我们只需要你提供个人档案、身份证件和相应资料就能顺利办理。”

马啸称,她曾多次去到存放其个人档案的翠屏区组织部,均无法提取到档案,甚至已经在复印到了档案的情况下,因为没有盖章而导致复印的档案没有法律效力。对于这些,马啸得到的答复是“领导不同意”提取档案,但到底是哪个区政府领导打招呼不同意她办理退休,又是为什么会不同意,马啸自己也感到疑惑。

虽然无法办理退休,但马啸得以继续在昂的公司工作,并且能够获得保障其基本生活的报酬。但2017年起,一切又发生了变化。

2017年7月28日,翠屏区政府作出《关于同意申请注销原物资总会及下属企业已过户到宜宾昂的商贸有限公司名下资产的决定》,决定同意向宜宾市国土资源局、宜宾市房地产管理局申请注销原翠屏区物资总会,以及下属企业已经过户到昂的公司名下的八宗资产依法收回。

2019年,翠屏区政府正式作出1号《收回决定》,决定收回原翠屏区物资总会已转移登记至昂的公司的资产,登记至翠屏区商务局名下,已拆迁资产的拆迁补偿款由宜宾市翠屏区商务局收取。自此之后,昂的公司没有了任何资产,马啸也没有了任何收入。“人老了看病没有一分钱医保,没有退休养老金,目前我已经无法正常生活了。”马啸说道。

67岁老太12年无法退休只因领导不同意?详情真相曝光

▲6月28日,马啸向翠屏区商务局汇款缴纳医疗保险费用。图片来源/受访者供图

商务局:依法办理中,不可能是个别领导出于私利不让办理

“就因为2017年这份文件,我在经过多方调查后,猜测到了不让我办理退休这件事情的由来。”马啸称,区政府在2017年作出决定收回昂的公司资产之前,曾在2002年3月22日作出108号《关于停止执行物资总会“整体划转”改革的通知》,要求不再执行物资总会“整体划转”改革,而是 “另择方案”执行,即组织人员收购原物资总会,后因为政府多数领导反对,收购方案也未能执行。2005年9月28日区政府又作出(2005)78号《关于对原物资总会遗留问题的处理通知》,要求冻结昂的公司所有账户,停止一切对外经济活动。

“但让人疑惑的是,这两份文件都没有下发送达给昂的公司。”马啸称,2005年10月10日新的民营企业“宜宾昂的商贸有限公司”成立并报告宜宾市翠屏区政府时,也没有得到任何通知。

马啸猜测,相关文件是翠屏区政府个别领导对物资总会改制为民营企业后的资产出于个人私利而作出的。“区政府个别领导想要把昂的公司的资产拿去,但是通过机构改革后公司资产是依法所得,按正常程序他们是拿不走的,所以私自作出这两份文件,并且一直没有下发送达给昂的公司。”

马啸认为, 2002年翠屏区政府108号文件涉及昂的公司的切身利益,然而昂的公司却从未收到过文件,这不合常理。

2018年1月27日,昂的公司对翠屏区政府作出的108号《关于停止执行物资总会“整体划转”改革的通知》不服,向宜宾市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同年2月2日,宜宾市政府法制办公室作出《补正行政复议申请书》,通知昂的公司补正行政复议申请材料。随后,昂的公司提交了补正后的复议申请有关材料。2月11日,宜宾市政府作出《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认为区政府作出的108号文件是在区委主导下基于党政机构改革所制定的相关依据或措施,不属于行政复议的范围,决定对昂的公司的复议申请不予受理。

昂的公司不服,遂向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市政府作出的《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宜宾市中院认为,翠屏区政府作出区府发108号《关于停止执行物资总会“整体划转”改革的通知》文件,是翠屏区政府在区委主导下基于党政机构改革所制定的关于原翠屏区物资总会机构改革的相关文件,不属于行政法上的行政行为,不属于行政复议的范围。并且昂的公司2018年申请对2002年的文件提起行政复议,早已超过行政复议的期限。市政府作出的《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昂的公司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对于翠屏区政府分别作出的两份收回决定,昂的公司向法院提出了异议,案子一直打到了最高人民法院。2020年12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就昂的公司提出的再审申请作出了行政裁定,认为昂的公司起诉请求撤销翠屏区政府作出的1号《收回决定》,仍属于宜宾市对2001年实行党政机构改革时存在的遗留问题进行的纠正,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四川当地两级法院裁定驳回起诉和上诉,并无不当。昂的公司申请再审的理据不充分,最高人民法院难以支持。

马啸无奈地对记者表示,“十几年的维权之路,走到现在似乎成了走投无路。”当问及马啸觉得这两份文件和自己被拒绝办理退休有什么关系时,马啸似乎也讲不明白,但67岁不能办理退休的事实就摆在眼前,“不办理退休手续可能也是出于个人私利,想要逼我们自己交出昂的公司资产。”马啸称,“区政府个别领导在仍然没有拿到昂的公司的资产后,才又作出了被法院认定为不属于行政案件受案范围的两份文件,‘强行’收回了昂的公司的资产,规避了司法监督”

8月26日,翠屏区政府商务局相关工作人员回应上游新闻记者称,“这件事情涉及范围比较广,现在已经按照政府程序,在依法办理之中。”该工作人员称,因涉及到政府层面,当时的具体情况他不是太清楚。对于是否当时是个别领导出于私利不让马啸办理退休,该工作人员则一口否认,“这不太可能,我们都是通过相关法律在依法办事。”

9月14日,马啸向上游新闻记者表示,截至当天下午,自己的退休手续仍然无法办理,“理论上自己还在上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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