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11年5月15日,美国最高法院作出一项具有划时代意义的裁决:认为标准石油公司垄断贸易,令其6个月解散。
可是,最高法院在令其解散的同时还作出一件有历史意义的事。他们认为谢尔曼反托拉斯法并非机械地禁止一切垄断贸易,而是禁止不合理的垄断。于是美国最高法院将一个迄今为止国会未予阐明的定义写进了这条法律。
最高法院对反托拉斯法的这种解释将对今后处理托拉斯案件产生深远影响;这一解释立即遭到威斯康星州参议员罗伯特.M.拉.福莱特的抨击。福莱特是共和党进步派的领导人。他说:“我认为最高法院这种解释恰恰是为托拉斯所欢迎,为国会所一贯反对的。”
标准石油公司(Standard Oil)曾是由约翰.D.洛克菲勒和他的合伙人在1863年建立的石油提炼公司。在他的领导下,1868年Rockefeller, Andrews & Flagler公司成为世界上最大的炼油公司。1870年1月10日,他成立了俄亥俄标准石油公司(Standard Oil Company of Ohio),并开始并购其他公司。到了1878年,标准石油垄断了全美国90%的炼油业。1882年,公司重组成为标准石油企业(Standard Oil Trust),其中三位重要人物分别是亨利.罗杰(Henry H. Rogers)、威廉·洛克菲勒(William Rockefeller)和约翰·洛克菲勒。
1890年,美国国会通过了反垄断法(Sherman Antitrust Act)。1911年5月15日,美国联邦最高法院裁定标准石油违法垄断,将其支解为大约37家新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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