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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消息,最近,在宜昌中院的一审和湖北高院的二审之后,著名歌手降央卓玛和湖北一家文化公司侵犯刀郎著作权的案件终于有了终审判决。
法院裁定降央卓玛和湖北这家文化公司都应承担责任,共同赔偿北京一家音乐文化发展公司的经济损失以及维权的合理费用总计75000元。
据报道,北京这家音乐文化发展公司在互联网上发现,几年前,湖北这家公司举办了一场“群星演唱会”,降央卓玛在这场演唱会上演唱了《西海情歌》,因此将降央卓玛和主办方告上了法庭。
据了解,刀郎曾经授权北京这家音乐文化发展公司在授权期限内对《西海情歌》《手心里的温柔》和《雨中飘荡的回忆》等音乐作品,独家享有或管理授权作品的全部著作权,并有权以自己的名义依法维权。同时,刀郎在《授权确认暨申明书》中明确声明,上述三首音乐作品他自己从未授权降央卓玛演唱。
法院认为,刀郎是音乐作品《西海情歌》的著作权人,他的著作权受到法律保护,经过他的授权,原告北京这家音乐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在授权期限内独家享有或管理授权作品的全部著作权,并有权以自己的名义依法追究侵权人的侵权责任。
被告方在事前并未取得涉及的音乐作品《西海情歌》权利人的许可并支付报酬;演唱会的组织者和演唱者均未审查拟演唱的歌曲是否已经取得涉案歌曲著作权人的许可并支付报酬。在这种情况下,主办方就组织了演唱会,主办方和演唱者的行为都侵犯了原告对涉案作品的著作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有关条款,做出了判决。
据宜昌中院透露,这是宜昌首例因为在一个商业性的演唱会上表演他人的作品而引起的侵害知识产权的案例。
法官提示,如果由演出组织者主办演唱会,如果需要使用他人的作品演出,则应由该组织者取得著作权人的许可并支付报酬。演唱会的主办方对于表演者演唱的歌曲是否有著作权或者是否已经获得了授权并支付报酬负有审查的职责;演唱者如果不是表演自己的音乐作品,而是使用他人的作品演出,也需要先询问主办方是否取得了著作权人的许可并支付报酬。否则,应及时与著作权人联系,取得授权并支付报酬后再进行演出。
潇湘晨报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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