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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在高速列车上想要更换座位却遭到拒绝,你该如何应对?是否会感到愤怒?还是会坦然接受?虽然拒绝是每个人的权利,愿意让位则是出于善意,但总有些人在这种情况下选择发泄情绪。最近就有一段视频在网络上引发热议。
12月5日,在安徽阜阳的一辆由阜阳西驶往合肥南的高铁上,一位男士高傲地对其邻座的人说:“我的地位远高于你”。他还威胁称,“如果你在我的公司,早就被解雇了”。
当天,有网友曝料,这位男士因为需要给手机充电,所以要求一位女士让座。然而,女士并未同意。她反驳道:“这是我应得的位置,为何不能坐下?”“你没有座位的话,我可以让你坐,但既然你已经有座位,为何还要让我?” 这位男士声称:“表面上看你是对的,但实际上你应该把座位让给我。”
随后,他的言论更是令人震惊:“我的地位可比你高出许多。要是你在我的公司,早就被开除了。” 女士最后起身离开,但他仍然不断批评她的素质。周围乘客对此既生气又觉得好笑。
针对这一事件,网友们纷纷发表评论:“显示身份”、“高铁霸座何时休”。然而,据铁路部门6日回应,他们在劝导之后,双方并未再发生争吵,也没有报警。
近年来,像这样的“霸座”情况在高铁、长途汽车等交通工具上时常出现。那么,当你在高铁上遭遇“霸座者”时,《民法典》会提供哪些解决办法呢?
法律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815条的规定:旅客应按有效客票上的时间、班次和座位号乘车。如果没有购票、超出乘车范围、升级乘车,或者持有不符合减价条件的优惠客票,应当补缴票款,承运人可以按规定加收费用。如果旅客不付款,承运人有权拒绝提供运输服务。
实名制客运合同的旅客遗失客票的,可以请求承运人挂失补办,承运人不得再次收取票款和其他不合理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819条则规定:承运人必须严格执行安全运输的责任,及时通知旅客应注意的安全运输事项。对于承运人为确保安全运输所作出的合理安排,旅客应当给予积极的帮助和合作。
检察官解读
相较于《合同法》,《民法典》在有关车票的规定中,特别加入了“座位号”这个词,目的是为了规范日常生活中的“霸座”行为。
这一新规定是从法律角度对占用他人座位的行为进行了定义。不论是抢占他人座位,还是无票乘车、升级乘车等行为,都会侵犯其他旅客或承运人的权益。
因此,占用他人座位的应当归还座位,无票或升级乘车的应当补缴票款,并赔偿承运人的损失。当然,如果你坚持“霸座”,情节严重,构成扰乱列车秩序时,不仅要承担民事责任,还可能触犯《治安管理处罚法》,面临罚款和行政拘留。
《民法典》明确规定旅客应按座位号乘车,这是将此问题写进合同条款的一个体现,既展现了法治精神,也彰显了诚信、友善等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如果再遇到类似的问题,你可以直接联系承运机构,因为他们有责任保证你能坐在自己购买的座位上。
“勿因善小而不为,勿因恶小而为之”,高铁就像一面镜子,反映出每个人的文明素质。“霸座”不仅仅是不道德的行为,也是一种违约行为。《民法典》对“霸座”现象给出了回应,明确了“霸座不仅是不道德的行为,也是一种违约行为”,通过对客运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的详细描述,让你能够有理有据地向“霸座者”说“不”!
遵守座位编号,文明出行,坚决向“霸座者”说“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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