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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将增设非独生子女陪护父母假_北京等地答“增设非独生子女陪护父母假”:势在必行,将修订立法

2024-02-24 13:05 来源: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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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等地答“增设非独生子女陪护父母假”:势在必行,将修订立法

最近,又有两个省份宣布将为非独生子女设立照顾年迈父母的假期。根据浙江省民呼我为统一平台网站于2月21日发布的信息,一位浙江网友在今年1月25日发表评论,建议浙江省为非独生子女设定相应的假期。

该网友指出,当前浙江省只有独生子女享有5天的照顾父母假,而其他孩子则没有这样的权利。孝敬父母、陪伴父母是基本的社会道德规范,不应该依据是否为独生子女来区分。已经有多地包括天津、贵州、四川和湖北等,都出台了非独生子女照顾年迈父母的假期政策。作为全面发展且先进的省份,浙江省应当及时跟进,期望能尽快修订《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加入非独生子女照顾年迈父母的假期条款。

浙江省卫健委在2月21日回应称,经调查发现,《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确实规定,对于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妇生育一个孩子的时期内,自愿一生只生育一个孩子的独生子女父母,可以享受到每年5天的照顾父母假,期间的薪资、奖金及其他福利待遇由雇主照发。

浙江省卫健委表示,网民提出的建议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和指导意义,在接下来启动修订《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过程中会予以考虑。同时,将与相关部门共同深入研究和讨论,推动雇主支持子女在家中年迈父母生病住院或无法独立生活的情况下,每年给予一定天数的照顾假。

在此之前,北京市民政局在今年1月30日答复关于增加非独生子女照顾年迈父母假期的网友留言时也表示,建立此类假期势在必行。有位北京网友在1月20日在人民网的“领导留言板”上留言,呼吁北京市也能为非独生子女设立此类假期。理由是当家中的老人需要照顾时,孩子们同样需要上班,有时还居住在不同的城市,照顾老人的压力往往落在其中一个孩子身上,同时他们还要照顾自己的孩子,时间安排十分紧张。因此,希望能迅速响应民众的诉求,推出合适的政策。

北京市民政局在1月30日回复称,了解到网民对建立照顾年迈父母假期的需求,这充分体现出了他们对父母的孝心。随着北京市人口老龄化的加剧,老年人的护理问题成为所有赡养人和扶养人的共性难题,应引起足够的重视并积极应对。建立照顾年迈父母假期就是其中之一的应对措施。目前,国家层面尚未明确规定建立此类假期,但从实际需求来看,建立照顾年迈父母假期势在必行。为了切实解决老年人的护理问题,各个省市已经开始通过制定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等形式建立照顾年迈父母假期。

北京市民政局表示,借鉴其他省市的经验,建立照顾年迈父母假期主要有两种方式:一是将其纳入地方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二是将其纳入地方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或养老服务条例。近年来,北京市一直在开展《北京市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的修订研究,积极向立法部门提出修订建议。目前,这项工作的修订已被列入第十六届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五年立法规划的二类项目。然而,修订立法是一项复杂而长期的工作,需要经过多道程序和环节。今后将继续加大推进力度,与相关部门合作,深入调查研究,评估相关政策的实施效果,协调司法局、人大法制办公室等相关职能机构,积极推进《条例》的修订工作,确保老年人得到应有的照顾。

另外,广西壮族自治区卫健委在2023年5月答复人大代表关于增加非独生子女照顾年迈父母假期的建议时也表示,非独生子女家庭老年人的照顾需求引起了越来越多的社会关注。建立照顾年迈父母假期有助于应对老龄化社会。但是,每个假期的设立和执行不仅关系到劳动者的权益保护,还涉及到企业的用工成本。这是一个复杂的问题,需要反复论证和深入研究,经立法机关制定并公布后才能实施。下一步,广西壮族自治区卫健委将认真履行自治区党委和政府赋予的老龄工作职责,广泛收集各方意见,与相关部门一起加强调查研究,适时向立法机关提出《实施办法》修订意见和建议。

值得注意的是,2018年12月28日,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在回复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第4477号建议时提到,将会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鼓励和支持更多的省份探索实施“独生子女护理假”制度。根据各省份出台的情况,截至2020年4月,全国已有13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大常委会通过修订各自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设立了“子女带薪照料假政策”,大多数省份的独生子女护理假为一年15天左右,非独生子女护理假为一年10天左右。广东省人大常委会通过修改《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也设立了“独生子女带薪照料假政策”。

目前,《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已经规定,60岁以上的老年人患病住院的,其子女所在单位应当支持护理照顾,给予独生子女每年累计10天、非独生子女每年累计7天的护理假。

再如,《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规定,老年人患病住院治疗或者生活不能自理的,实行子女护理假制度,子女所在单位应当给予护理假。独生子女的护理假每年累计不少于20天。非独生子女的护理假每个子女每年累计不少于10天。子女所在单位不得以年休假、探亲假等抵消护理假,不得改变护理假期间的基本工资待遇。

此外,针对《内蒙古自治区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关于“老年人患病住院及生活不能自理的,赡养人所在单位应当给予赡养人陪护时间;赡养人为独生子女的,其所在单位应当给予每年累计20日的陪护假”的规定,内蒙古自治区民政局在2020年9月答复人大代表建议时曾表示,将参考湖北、四川等地的做法,提请自治区人大适时修订《内蒙古自治区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增加非独生子女每年陪护假期累计7到10日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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