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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员工提交辞职申请后,一些雇主未能在法定的30天内为其完成离职手续,反而在30天的通知期结束后,要求员工继续工作一段时间,然后才告知他们正式离职。然而,这种操作实际上存在巨大的法律风险。
让我们回顾一下这个案例:汪小姐于2014年8月1日加入了北京一家会计师事务所,并签署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到了2021年9月7日,她通过微信将辞职报告发送给法定代表人范某。在他们的聊天记录中,汪小姐写道:“请你签署我的辞职报告并办理完手续,我会离开。请告诉我今天我应该如何交接。”范某则口头答复说他需要时间寻找接班人。于是,汪小姐继续在公司工作。
在此期间,公司的银行流水显示,他们在2021年10月至12月期间依然支付了汪小姐的工资。直到2021年12月13日,公司以同意汪小姐的辞职申请为由解除了她的劳动关系。汪小姐随后提出了仲裁,要求公司支付非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96万元。经过仲裁委员会的裁定,公司需支付汪小姐56.76万元的赔偿金。但是,公司对此不满,将此案上诉到法院。
在一审阶段,法院认为尽管汪小姐在2021年9月7日表达了辞职意愿,但公司并没有立即做出回应,也没有帮她办理离职手续。汪小姐在2021年9月7日至12月13日期间一直在公司工作。三个月之后,公司才决定接受汪小姐的辞职申请并终止劳动关系,这超出了正常情况下公司批准员工离职所需的时间,缺乏合理性并且缺乏维持劳动关系的良好意图。因此,公司被判必须支付非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56.76万元。不过,公司对此并不满意,再次提起上诉。
在二审的过程中,公司声称这个情况是员工主动提出辞职,而且公司在2021年12月13日通知了她离职,所以不应该被认为是非法解除劳动合同。公司的理由包括:1)这是员工主动提出辞职,公司同意解除合同,所以公司不需要支付非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2)汪小姐一直没有撤销她的辞职意愿,这是一个形成权,一旦送达公司就立即生效,不能未经公司同意就撤销。
然而,二审法院认为本案的关键问题是公司是否构成了非法解除劳动合同,是否应该向汪小姐支付赔偿金。由于汪小姐提出辞职后,公司没有及时回应,反而接受了她的工作,所以法院认定双方并没有达成一致意见去解除劳动关系,而是继续保持劳动关系。此外,在3个月后的2021年12月13日,公司才以接受汪小姐的辞职申请为由解雇她,这明显超过了公司处理员工离职申请的合理时间,也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规定的公司可以合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
最后,二审法院维持了一审的判决,判令公司支付汪小姐非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56.76万元。在这个案例中,如果公司在接到员工的辞职申请后的30天内完成了离职手续,那么他们原本就不需要支付任何赔偿金。但是,可能因为公司对法律风险的认识不足,最终导致了这笔高达56.76万元的赔偿费用。
总结来说,在员工递交辞职通知书后的30天内,如果雇主没有完成离职手续,而在通知期结束后还让员工继续工作,通常会被视为双方仍在按照原来的劳动合同履行。如前所述,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曾发布一个指南,针对这种情况给出了明确的指导:如果劳动者提前30天书面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但在30天到期后,他们仍然继续在雇主那里工作,而雇主也未表示反对,那么通常被视为双方按照原有的劳动合同继续履行。
在这起案例中,公司如果没有忽视其中的法律风险,也许就能避免支付这56.76万元的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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