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一名前员工因公司要求以虚拟货币支付工资而将其两名股东告上法庭。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对此案进行了一审判决,要求股东以人民币支付员工的工资、奖金等费用总计27万余元。
事件经过2019年6月,沈先生入职一家网络技术公司担任产品部门高管,并签订了劳动合同,月薪为5万元。然而,在2020年6月提出辞职时,由于公司项目尚未结束,双方商议沈先生继续工作直至项目结束,并答应支付全额10月份工资。然而,项目结束后,公司却未能按时支付10月份工资以及拖欠的14薪部分、绩效奖金、年度奖金和加班费。
如今,该网络技术公司已注销,沈先生遂将两位股东告上法庭,要求他们承担公司的法律责任。
公司辩解被告股东之一的胡某表示,公司已经按照沈先生的实际出勤情况用虚拟货币USDT支付了他的工资。但因为沈先生经常迟到早退,考核成绩被评为C级,因此不应该支付给他14薪工资。另一股东邓某没有出席庭审,也没有提交任何书面答辩意见。
在合同履行期间,公司以人民币2574元加虚拟货币USDT的方式支付沈先生的工资。其中,人民币部分发放到了2020年10月,而USDT部分发放到了2020年9月。
法律依据根据我国《劳动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同时,《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五条也明确规定,工资应当以法定货币支付,不得以实物或有价证券代替货币支付。此外,《中国人民银行法》第十六条规定,人民币是我国的法定货币,而虚拟货币如比特币、以太坊、泰达币等不具备法定货币的地位,不能在市场上作为货币流通使用。
鉴于此,朝阳法院认定,泰达币(即USDT)作为虚拟货币,不应也不能在市场上作为货币流通使用。因此,胡某提出的以虚拟货币支付工资的要求不应得到支持,而沈先生要求以人民币形式支付工资、奖金等的要求符合法律规定,得到了法院的支持。
此案的结果再次强调了法定货币在支付薪酬中的重要性和虚拟货币在我国法律上的局限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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