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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方出资登记女方名下房产归谁_男方出资、登记在女方名下,分手后这套房产归谁?

2024-03-11 12:48 来源: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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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方出资、登记在女方名下,分手后这套房产归谁?

李华是一个60后的外国人,他遇到了80后的张强并一见钟情。没过多久,他们就确认了恋人关系。为了巩固他们的爱情,李华在2014年买了一套商业住宅,并将其注册到张强的名字下。然而,几年后,两人分道扬镳,因为房子的所有权问题而对簿公堂。

那么,法院最终会把这个房子判给谁呢?

案件回顾

2014年,李华为这套商业住宅支付了91万元的全款。但由于他的外国身份无法购买房产,所以他把这个房子注册到了张强的名下。几年后,两人分手。之后,李华坚称他是这个房子的实际拥有者,多次要求张强归还房子,但遭到了拒绝。

李华声称:这个房子的房款、税费都是他自己付的,张强对此予以承认。张强曾多次打电话给他,要求不要把房子挂在自己的名下。虽然房子被注册在张强的名下,但实际上是一种代理持有行为,他们之间的关系是"借名买房",房子的实际拥有者仍然是他自己。因此,张强应该归还他房款、房税以及房价增值的部分,总计约124万元。

张强反驳说:他不同意李华的所有诉讼请求。1. 房屋不动产权证书上显示的权利人是他自己,房地产权证也是由他保存的;2. 这个房子涉及到的租金事务、水电煤气等生活费用都由他负责;3. 他们是赠与法律关系;4. 这个房子是小户型商业住宅,不存在增值的情况。

法院认为

这个案件的争议点在于如何区分"借名买房"和"赠与关系"。

首先,尽管双方并没有签订书面的代理持有协议,但李华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张强是代表他持有这个房子的。因此,"借名买房"的关系还未达到高度的可能性,所以法院不支持李华主张这个房子是张强代持的意见。

其次,李华明确否认这个房子是对张强的赠与,张强也没有提供证据证明李华曾经向他表示过赠与的意愿,而且他们也没有签订过书面的赠与合同,因此张强主张他们是赠与关系的观点难以成立。

原告和被告双方都非常坚决,互相不让步,案件的审理陷入了僵局。经过法官的耐心劝导、反复沟通和解释法律规定,最后李华和张强达成了调解,房子仍然归张强所有,但他需要另外赔偿李华60万元。

法官解释

"借名买房"也被称为房屋代持,指的是借名人(实际上的购房者)出于规避限购政策、减少购房款等原因不直接持有房子,而是与出名人(注册权利人)达成一致,用出名人的名字持有这个房子,但房子的实际权益仍然归属于借名人。代持协议是判断"借名"买卖合同关系是否存在的重要依据。在没有书面代持协议的情况下,"借名买房"需要合理的借名理由,购房手续完成后相关的单据、证件应由借名人保管。此外,相关的买卖合同、契税发票、维修基金收据、还贷手续、原始房屋产权证等都应该由借名人保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条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条件地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赠与合同是一种单务合同,也是一种承诺合同,赠与人明确的赠与意愿是赠与合同成立的必要条件。

当人们进行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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