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币商低买高卖USDT是否构成犯罪?

2024-04-18 03:28 来源:网络

作者:车冲、莫淇彬

币圈资金来源复杂多样,币商在交易过程中,如涉及“不干净”资产,如购入USDT的人民币、收购的USDT以及出售USDT所回收的人民币,常遭遇“冻卡”、“协助调查”等状况,甚至可能因此触犯法律,身陷囹圄。

币商低买高卖USDT是否构成犯罪?

一、交易资产涉及违法所得
**1. 涉嫌洗钱罪**
若币商在交易中,明确知晓所涉资产源于毒品犯罪、黑社会组织犯罪、恐怖活动、走私、贪腐、金融秩序破坏、金融诈骗等七类犯罪的所得及其收益,主观上对此“心知肚明”,则可能构成洗钱罪。
**2. 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
对于上述七类犯罪以外(如诈骗)的犯罪所得及其收益,币商在主观上意识到这些资产可能存在问题时,便可能触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
**3. 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无论涉及何种犯罪的所得及其收益,币商若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参与交易,便可能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关于币商买卖USDT是否定性为掩隐罪或帮信罪的详细分析,读者可参阅相关文章,此处不再赘述。
二、交易资产部分属违法所得,部分未查证是否违法所得
**1. 交易资产涉及违法所得部分**
若证据显示币商明知交易资产中部分“存疑”,则可能面临上述三种罪名的指控。
**2. 交易资产未查证是否违法所得部分**
实践中,存在法院判定未明确资金性质的交易构成犯罪的案例。如江西省乐安县人民法院审理的(2021)赣1025刑初173号案件中,被告人赵亚男、陈国华在中币网、火币网进行U币交易,其中部分资金来自上游诈骗所得(已查证),部分虽来自上游但未查证是否违法所得。法院最终认定,赵亚男、陈国华对已查证部分构成掩隐罪,未查证部分构成帮信罪,予以数罪并罚。
然而,若币商主观上对交易资产“不知情”,且无证据推断其“明知”,理论上,币商使用“清白”人民币买卖“无瑕疵”USDT不应构成犯罪。1.未查证资产无法证实为违法所得,按“疑罪从无”原则应视为合法资产。2.若无上游犯罪事实的确凿证据,币商交易行为自然难以构成犯罪。
对于(2021)赣1025刑初173号判决,法院依据《帮信解释》相关规定,鉴于涉案资金总量巨大(超过相关标准五倍),且客观条件限制无法查证上游犯罪,对未明确资金性质部分追究赵亚男、陈国华帮信罪责任,符合法律规定。加之二人采用“跑币”模式,使用大量上游资金,交易行为与已查证掩隐罪部分高度相似,存在同案被告人的“明知”供述及其它不利证据,法院据此推定二人具有帮信罪“明知”,并无不当。但此判决与前述“交易资产无问题时,币商买卖USDT不构成犯罪”的观点并不矛盾。
三、收购USDT不属于违法所得
单纯以人民币买卖无问题的USDT,一般不构成犯罪。然而,若以买卖USDT为幌子,实则进行人民币与外币的价值转换,可能触犯非法经营罪。关于币商收购USDT是否构成非法经营罪的深入探讨,读者可查阅相关文章。
四、币商声称“不知情”能否免责?
当币商涉嫌犯罪时,其主观上是否“明知”成为关键。
**1. 实务中公检法如何推定“明知”**
当前,面对严监管虚拟币交易及打击洗钱犯罪的大环境,公检法机关在推定币商具有上述三种犯罪“明知”时,主要依据以下行为:
A. 币商银行卡曾因买卖USDT被公安机关或银行冻结,但仍继续交易。
B. 交易前进行小额“测卡”,即通过小额交易测试银行卡、微信支付宝等收款账户是否被冻结。
C. 交易价格异常,获取超出合理范围的利润。
D. 交易方式异常,如使用小众线上交易所、线下现金交易、偏远地点交易等。
E. 使用需翻墙的即时通讯软件(如纸飞机蝙蝠等)进行交易。
F. 使用多个非本人的不特定账户进行交易。
G. 收到交易款后短时间内以各种方式迅速转移。
H. 使用他人资金代买代卖USDT。
**2. 常被否定的“不知情”辩护观点**
A. 线下、场外交易属USDT等虚拟货币正常交易方式。
B. 币商与非固定买家交易,对买家资金性质和来源不知情,因买卖虚拟货币导致银行卡冻结属行业常态,试卡亦为行业习惯。
C. 币商从事USDT交易无法精确识别上游资金违法性。
D. 使用本人或直系亲属身份信息注册的钱包、支付宝及银行账户交易,并非使用不特定第三人账户,不属于逃避监管、规避调查行为。
E. 币商无能力、无义务判断所购虚拟货币是否为“黑币”。
F. 其他银行卡被冻结与涉案事实无关,冻结资金与涉案资金无联系。
**3. 实务中被推定为“不知情”并认定无罪的情形**
A. 违法犯罪所得经过多级账户流转,至币商交易时已丧失识别其违法性的能力,且无其他证据证明币商“明知”。
B. 无直接证据表明币商“明知”,推定时需充分、确凿证据支持,不可仅凭单一证据推定。
C. 交易资金性质查证为违法所得,但上游或帮助对象犯罪行为未查证属实,不存在推定“明知”基础。
D. 币商买卖USDT等虚拟货币赚取差价均通过大型交易所进行,交易方式及价格正常。
总之,当前各地对币商涉案行为的认定标准尚存差异,个别案件可能存在“滥用”推定现象。公检法机关在推定币商“明知”时,应全面考虑动卡次数、交易方式、地点、聊天工具等因素。同时,币商在日常交易中应积极留存能证明自己确实“不知情”的证据,如交易前审查、在实名认证交易所交易、核实对方身份及资金来源等。

本文由车冲律师结合办理币商相关刑事犯罪案件的实务经验撰写,旨在为涉案人员的刑事辩护工作提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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