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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后才得知枕边人是梅毒感染者,这种情况是否构成可撤销婚姻的理由呢?作为无辜的一方,她是否有权利运用“法律手段”来切断这段不幸的联姻?近来,重庆市九龙坡区法院审理了一起特殊的案例,一方因婚前罹患梅毒却未如实相告,导致配偶申请撤销婚姻关系。
事情经过如下:
小帅和小美经历了多年的爱情长跑后,终于喜结连理,踏入了婚姻的殿堂。为了准备孕育下一代,新婚一周后,他们来到妇幼保健院做检查。然而,一份诊断报告如同晴空霹雳,彻底击碎了小美新婚的幸福憧憬——小帅被查出梅毒阳性。医生甚至建议他暂时不要结婚。
为了进一步确认病情,小帅辗转多家正规医院进行了免疫学检测,结果显示均为梅毒阳性。面对这一残酷的事实,小美无法接受,内心深受煎熬,双方因此不断争吵,最终感情走到尽头。小美于是将此事诉诸九龙坡区法院,以小帅婚前隐瞒重大疾病为由,要求撤销两人的婚姻关系。
法院审理查明,被告承认婚前并未告知患病事实,且直至庭审时尚未痊愈。法院认为,梅毒在我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列为乙类传染病,属于医学上认为可能影响结婚和生育的传染性疾病,对原告在决定结婚时的真实意愿有重大影响。被告承认在结婚登记前已患有梅毒,但却没有履行向原告婚前告知的义务。鉴于原告在法定期限内主张撤销婚姻关系,理由充分、证据确凿,法院据此判决支持撤销双方之间的婚姻关系。
一审判决后,双方均未提起上诉,判决已正式生效。(注:本文涉及的人物姓名均为化名)
法官解读:
根据我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一方若患有重大疾病,在结婚登记前应如实告知另一方;如若未如实告知,另一方有权向法院申请撤销婚姻。此案中,小帅明知自己患有不宜结婚的重大疾病,却隐瞒实情,使得结婚对象在不明真相、遭受欺骗的情况下做出了结婚决定,这并非其真实意愿的表现,二人之间的婚姻缺乏最基本的一致同意原则。作为无辜一方的小美,有权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不合法婚姻。主审法官提醒,婚姻关系的建立基于双方真实、自愿、完整的意愿表达,如果一方故意隐瞒重大疾病的情况,可能导致另一方在婚后承受巨大的经济压力和正常婚姻生活的困扰,违背了另一方缔结婚姻的初衷,破坏了其结婚意愿的真实、自愿和完整性。因此,患病一方在决定结婚时,应将自己的实际情况告知另一方,后者享有的知情权不容侵犯。这里所说的重大疾病参照相关法律法规,主要包括严重遗传性疾病、特定传染病(如艾滋病、淋病、梅毒、麻风病等)、精神类疾病等,至于其他重大疾病的界定,则需根据具体案例具体分析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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