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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中央电视台网站报道,根据上海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官方微信公众号的消息,一位88岁的独居老者马某在生前将自己的价值300万的房产等资产赠给了他住所附近的一个水果摊主。老人过世后,这位水果摊主刘某与其亲属之间围绕《遗赠扶养协议》的法律效力产生了纠纷,并随之引发了诉讼。5月17日,上海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件作出了二审裁决。
案情概述
马某生前签署《遗赠扶养协议》,将房产赠予水果摊主
马某与妻子共生有一子。遗憾的是,马某的妻子和未曾结婚生育的儿子分别于2011年和2017年相继离世,自此,马某便独自一人居住在其所属房屋内。在这段时间里,住在附近的水果摊主刘某对马某关怀备至。
2017年,马某的儿子刚刚去世不久,马某便与刘某签订了《遗赠扶养协议》,协定马某去世后将其房产、存款等财产赠予刘某,并由刘某承担起马某日常生活所需的一切扶养责任,包括饮食、衣物、住房、出行、医疗和养老等方面。此协议签订之后,刘某及其妻女搬入了马某的住所与其共同生活。
2019年3月,马某和刘某就这份《遗赠扶养协议》前往上海某区公证处进行了公证。
然而,在2021年12月31日马某逝世后,刘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将马某名下的房产、屋内财物、银行存款及利息全部归其所有。
马某的胞妹、外甥等人作为被告方,对《遗赠扶养协议》提出了异议,他们声称马某在2017年前已经出现了精神障碍,行为能力受到限制;并在2017年住院期间被确诊患有老年痴呆症等病症。因此,他们认为马某在签署《遗赠扶养协议》时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据此主张该协议应被视为无效。
裁决结果
一审判决:无证据表明马某签署协议时存在行为能力受限
一审法院认为,没有任何证据显示马某在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期间已经处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或无民事行为能力的状态,也没有证据证明该协议并非马某的真实意愿。因此,法院判定该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愿的体现,具有法律约束力。
同时,一审法院还确认刘某提交的证据足以证明他在签署遗赠扶养协议后,确实按照协议条款履行了对马某生前照顾和身后丧葬的责任。因此,一审法院判决支持了刘某的诉讼请求。
马某亲属不满这一判决,向上海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上诉。
二审判决:尊重马某的真实意愿
上海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经过审理指出,人的衰老过程以及老年痴呆的病情发展都是一个持续渐进的过程。在本案中,现有医学诊断和病史记录并不能明确证实马某在签订协议时的精神状态和认知水平已经严重不足。结合当时马某亲属与其交往中对其精神状态和认知能力的观察,以及社会公众与马某接触过程中对其精神状态和认知能力的评估,都无法得出马某在签署协议时精神状态和认知水平不足的结论。
对于马某来说,与刘某建立遗赠扶养关系是他为自己安排生前照护和死后财产处置的一种方式。这种法律关系所包含的权利义务并未超出马某当时的理解和认知范畴。此外,签署遗赠扶养协议是一种双务法律行为,而非仅仅单方面的行为,协议本身并没有对马某造成不利影响。因此,上海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认定《遗赠扶养协议》体现了马某与刘某的真实意愿,内容并未违法,也不侵犯他人权利义务,故具有法律约束力。
审理中查明,刘某在与马某共同生活期间,确实尽到了对马某的生活照料和精神抚慰责任,并在马某去世后为其办理了丧葬事宜,已全面履行了《遗赠扶养协议》规定的义务。
综合以上情况,上海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马某亲属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
法官提醒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自然人可与继承人以外的组织或个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依此协议,该组织或个人需承担该自然人生养死葬的义务,并享有受遗赠的权利。遗产分割遵循法定继承原则;若有遗嘱,则按遗嘱继承或遗赠处理;若存在遗赠扶养协议,则以此协议为准。
遗赠扶养协议的设立旨在保障那些没有法定赡养义务人,或者虽有法定赡养义务人却无法实际履行赡养职责的孤寡老人和丧失独立生活能力的老年人能够获得生活保障。这一制度赋予了自然人在生前身后事方面实现自我意志自治的权利。法律规定,遗赠扶养协议的效力优先于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因此,有些人担忧这种协议可能被别有用心之人利用,损害其他法定继承人的合法权益。因此,在签署遗赠扶养协议时,双方均需严格遵守法律规定,确保协议内容公正合理,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特别是要充分尊重并体现遗赠人即老人的真实意愿。
同时,遗赠扶养协议也是一种双向有偿行为,双方当事人都负有相互对待给付的义务。一方享受权利是以履行相应义务作为代价的。扶养人必须忠诚履行遗赠扶养协议规定的义务,对遗赠人的照顾应达到社会对老年人赡养的基本要求和普遍期望,保障被扶养人能够安度晚年,不得侵害被扶养人的人身健康和财产安全。
在本案中,上海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之所以肯定马某与刘某签署的《遗赠扶养协议》的有效性以及刘某履行协议的行为,是因为相关证据和各方陈述所反映出的事实均符合遗赠扶养协议的规定和宗旨。如今马某已然去世,希望本案各方当事人能从尊重逝者的角度出发,理解和尊重马某生前做出的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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