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庆余年同福客栈_开了7年的横店“同福客栈”,被《武林外传》斥侵权

2024-05-24 00:20 来源: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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庆余年同福客栈_开了7年的横店“同福客栈”,被《武林外传》斥侵权

开了7年的横店“同福客栈”,被《武林外传》斥侵权

11月5日下午,《武林外传》这部电视剧的官方微博发表一篇长文,指责浙江横店影视城侵犯了其著作权。横店影视城以《武林外传》为蓝本,建造了同福客栈、李大嘴食肆等一系列设施,并策划了一系列主题活动。据《武林外传》制作团队指出,这些景区与相关活动并未得到他们的正式授权。

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沈昭了解到,《武林外传》方面称,早在2016年,横店影视城的“明清民居博览城七侠镇影视主题街景区”开业时,便宣称该景区是以电视剧《武林外传》为模板建设的,其中包括同福客栈、李大嘴食肆、白马书院等多个场景,旨在重现七侠镇繁华市井的画面。新浪旅游于2016年8月发布的一篇文章证实了这段宣传内容,并提及该景区内的盗墓奇幻体验馆是由电视剧《老九门》的原拍摄场地扩建而来,游客可在其中参观剧中精美布景。

自景区开放以来,一项名为“武林十年,遇见七侠镇”的主题活动也随即启动。该活动借着《武林外传》开播十周年的时机,组织了大量的现场表演和互动游戏,吸引了大量游客前来游览并消费。然而,《武林外传》方面强调,他们从未对景区及其主题活动授予任何形式的授权或许可。

制作团队认为,“七侠镇影视主题街景区”对于《武林外传》电视剧的侵权行为是全面且深入的,不仅再现了一比一比例的同福客栈等经典场景,还擅自使用了诸如郭芙蓉饰品、李大嘴食肆等剧中人物元素。景区借助《武林外传》的知名度以及相关视听、图像资料进行线上线下宣传,导致游客误以为二者存在授权合作关系。为此,《武林外传》已聘请律师搜集证据,并向横店影视城及其背后的母公司发出律师函,强烈要求其立即停止使用电视剧《武林外传》的相关故事情境、人物名称、人际关系等内容,拆除所有“七侠镇影视主题街”实景建筑,删除全部相关宣传材料,并公开致歉,同时赔偿经济损失。目前,横店影视城尚未对此事做出回应。

值得注意的是,《武林外传》方面还指出,横店影视城在其多个景区中使用了包括《庆余年》《芈月传》《如懿传》等多部剧集的名称和元素进行宣传,但不清楚它们是否均与版权所有方达成了长期合作协议。若未经许可即构成集体侵权,又或者与其他版权所有方达成协议的情况下,为何单单遗漏了《武林外传》剧组进行合法授权的联系,而是选择了公然侵权。

在横店影视城官网上,设有多个以影视作品为主题的街区,如以“明清宫苑”命名的主题街区,声称参照明清宫廷建筑手法打造,孕育出了诸如《满城尽带黄金甲》《金枝欲孽》等热播影视剧。然而,这些仿古宫廷建筑也曾被质疑存在侵权嫌疑。

陕西恒达律师事务所的高级合伙人、著名公益律师赵良善表示,即便影视作品曾在横店取景拍摄,这并不意味着横店影视城便享有该作品的著作权。在拍摄过程中,剧组会与横店签订合作协议,双方按协议规定行使各自的权利和义务。假如协议中并未明确授权横店对作品进行宣传和使用,则横店影视城无权这样做。

当前,《武林外传》剧组正计划向横店影视城索赔,鉴于涉诉景区已营业多年,横店影视城是否可能面临巨额赔偿?赵良善引用《著作权法》第54条相关规定指出,侵犯著作权或与之相关的权利者应根据权利人遭受的实际损失或侵权者的违法所得予以赔偿;当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侵权者的违法所得难以估算时,可以参考权利使用费的标准进行赔偿。对于故意侵犯著作权或与之相关权利,且情节特别严重的,赔偿额可在前述标准的1到5倍之间酌定。若权利人的实际损失、侵权者的违法所得及权利使用费均难以计算,则由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具体情况,判处500元至500万元人民币之间的赔偿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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