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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凡涉及增值税、消费税征税范畴的货物出口,均可申请办理退(免)税,除非另有特别规定。这涵盖:
- 内外资生产型企业自销或委托出口的自产商品;
- 具备出口权的外贸企业直接出口或委托代理出口的货物;
- 无出口许可的生产型企业通过外贸企业代理出口的自产商品;
- 保税区内企业购自有出口权企业且直接出口或加工再出口的货物;
- 特定企业,不论是否拥有出口权,出口特定货物,如对外承包工程物资、修理修配服务用品、外轮供应品、海外投资物资、援外项目相关货物、外资企业特定国产设备、国际招标机电产品、境外加工装配业务物资,以及外国在华机构的采购物品。
“出口”定义为完成报关离境,退(免)税仅针对增值税和消费税。无进出口权的商贸公司及借用资质的企业不享受此政策。除非另有明确的免税或限制、禁止出口规定。
(二)通常情况下,享受退税的货物需满足:
- 属于增值税和消费税征税对象;
- 正式报关离境,包括出口加工区的货物;
- 在财务上完成销售处理;
- 实际收款并完成核销。
(三)部分出口货物免征增值税和消费税,如来料加工复出口、避孕用品、古籍图书、特定出口卷烟、军品及军队相关出口、特定免税货物、以及援助项目下的特定出口货物。
(四)特定情况下的出口货物可获免税但不退税,包括小规模纳税人生产的货物、外贸企业购自小规模纳税人的特定商品、直接出口的免税货物,以及特定条件下特准退税的商品。
(五)不享受免税退税的情况包括:承包结算制援助项目出口、国家禁止出口的物品、非自产货物的出口等,这些货物需按国内销售计征增值税。
(六)根据贸易方式,出口退(免)税政策各有不同,一般贸易、进料加工、易货贸易、来料加工(加工装配等)和已取消的补偿贸易中,除来料加工免税外,其余均可按规申请退(免)税,易货贸易和补偿贸易的计算方法与一般贸易相似。
出口退税调整机制涉及生产企业的出口业务,具体指通过退还出口自产货物所用原材料、部件、燃料及动力等相关进项税额,来冲抵国内销售货物所需缴纳的税款。其计算方法如下:
出口应抵内销税额 = 当期免抵退税总额 - 当期实际退税额
其中,当期免抵退税总额计算方式为:出口货物的离岸价格乘以国家制定的相应出口退税率。
至于如何确定“当期实际退税额”,这需要比较两个数值:一是期末“应交税费——增值税应交额”账户的借方余额,二是计算得出的当期免抵退税总额。较低的那个值将被确认为实际可退的税额。
若在某期内,该“应交税费——增值税应交额”账户出现贷方余额,则意味着企业需缴纳额外税款,此时并无实际退税发生,即当期实际退税额为零,故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等于当期免抵退税总额。
在会计处理上,“当期免抵退税额”记录于“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科目,而“当期实际退税额”则记入“其他应收款——应收出口退税款”科目,确保财务记录准确反映退税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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