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9月,上海某公司员工吴某因多次迟到、早退及擅自离岗,被公司依据内部规定认定为严重旷工,并收到《劳动合同解除通知书》。随后,吴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恢复劳动关系。
根据公司规定,员工迟到或早退1小时即视为旷工半天;迟到或早退3小时则视为旷工一天;若连续旷工3日或全月累计旷工6日,公司有权解除劳动合同。法院在审理过程中指出,旷工的本质应是指劳动者在未经批准的情况下全天未出勤。而公司将较短时间的迟到或早退直接等同于旷工半天或一天的做法,与客观事实不符,实质上剥夺了劳动者在实际提供劳动期间所应享有的权利。

法院进一步指出,根据公司提供的考勤记录,吴某在2020年9月的实际缺勤时间并未达到6天。然而,公司依据其内部规定,将部分迟到、早退行为直接认定为旷工半天或一天,从而计算出其当月旷工达六天,并据此解除劳动合同。法院认为,这种做法明显加重了劳动者的责任,不符合法律规定。
最终,法院判决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属于违法解除。判令公司向吴某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共计人民币316,14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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