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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化腾议案谈委屈:3Q大战一月无人劝架

2011-01-17 13:57 来源:深圳新闻网(深圳)

  3Q大战看似狼烟散尽,实际上却余音未了。昨天,市人大代表马化腾一改去年开两会不提建议、议案的作风,联合23名代表提交了本次人大会的一号议案——关于制定《网络信息安全保护条例》。洋洋洒洒近8000字的议案,条理清晰、内容翔实,甚至还递交了《深圳经济特区互联网产业振兴发展促进条例》的草案。有意思的是,马化腾在议案中大爆料,将3Q大战中鲜为人知的内幕逐一披露。

  1.谈背景: 称3Q大战为公共事件

  马化腾在议案中说,随着高新技术的发展,各种网络的不断融合,网络信息的安全也越来越受到挑战,网络环境下的各种非法行为层出不穷,利用新环境下法律的空白期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行为种类也在不断翻新。自2004年以来,侵入他人网络,实施破坏、窃取信息、远程控制等行为经常出现。同时,利用网络实施诽谤、诈骗等非法行为也屡见不鲜。

  在谈及互联网企业的恶性竞争事件不断发生时,马化腾讲述了3Q大战爆发的背景,并将其称为“公共事件”。2010年5月,奇虎公司声称北京金山安全软件有限公司(简称“金山公司”)的金山网盾存在“高危漏洞”,强制用户卸载金山网盾以及恶意干扰金山安全产品运行。2010年9月,奇虎公司指责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简称“腾讯公司”)QQ安全模块“窥私”以及由此引发3Q大战公共事件。

  马化腾认为,对比以往的不正当竞争事件,2010年出现了一些新情况:如恶性竞争手段常态化趋势;恶性竞争手段变得隐蔽;新技术被用于恶性竞争。值得关注的是,非互联网产业企业也利用网络进行不正当竞争。

  2.谈委屈:大战一个月没有“劝架方”

  对于现今法律对互联网的约束,马化腾表示不满意。他说,现有的网络信息安全保护的法律制定较早,已经很长时间没有经过修订,例如1993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1994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1997年颁布的《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这些法律已经严重滞后于社会和技术的发展。而且,根据目前三网融合的技术发展趋势,网络的概念已不局限于计算机网络,如广播电视网、通信网等也在日益发展。但是法律的规定还只是限于计算机网络的范围,有些过于狭窄。网络时代的来临,利用网络高新技术手段实施各种违法犯罪行为的现象层出不穷,侵权形式也多种多样,由于很多技术是在法律制定之后的数年间才产生和发展的,法律法规有必要适时修订,进而适应社会生活对法律的要求。


  马化腾诉苦说,3Q大战持续长达一个月的时间里,没有任何相关政府部门出来对双方的行为进行约束和监管。同时,对于网络信息安全保护,行业主要机构应该承担相应的监管职责,如通讯运营商、网络服务提供商。但现有的立法中,对哪些机构、应承担何种职责,都没有明确的描述。

  对于现有的审判结果和诉讼周期,马化腾也有一肚子的苦水。他说,从2006年开始即有包括百度、yahoo、金山等厂商在内的企业通过法律手段制止奇虎公司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奇虎公司虽然屡屡败诉,但个案的赔偿额鲜有超过50万元的情形。然而,通过上述不正当竞争行为,奇虎公司不但达到了有效打击竞争对手的目的,而且其市场份额也得以急剧扩大、年收入也在以千万计地迅速增长。马化腾很不客气地指出,奇虎公司的违法收益与违法成本显然不成比例。此外,司法诉讼冗长的诉讼周期导致恶意竞争行为不能通过司法途径及时得到制止,也成为马化腾等呼吁政府介入监管的重要原因。

  3.谈对策:违法行为均应承担法律责任

  工信部在14日发布《互联网信息服务市场秩序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明确规定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在市场活动中不得擅自对其他经营者提供的合法产品或服务实施不兼容,或者干扰用户终端上其他经营者提供的合法产品或服务的运行。

  马化腾此次在议案中也拟订了一份《网络信息安全保护条例(草案)》,对此前所列举的各种违法犯罪行为均一一对应了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如实施非法破坏他人网络、非法侵入他人网络行为的,他提出,应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的职权范围内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有国家司法机关依照刑法有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违反社会治安管理,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

  对利用网络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或通过网络利用交易中的优势,实施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其在草案中提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根据情节处以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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