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名老师的立场。劳动者+同性恋者。劳动者对用人单位,弱势方;同性恋者对主流社会,加剧了弱势地位。
从劳动相关法律而言,劳动者不能轻易被辞退。如果用人单位想辞退某员工,必须满足法定的条件。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9条、第40条的规定,一般来说下面理由中9选1,可以合法辞退员工。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2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4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5劳动者的问题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6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7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8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9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本案如果仅仅只是因为老师的同性恋身份,就想辞退该老师。无法典型满足以上的9个理由的任意一个。该老师是可以要求继续履行原合同。幼儿园如果一定要辞退该老师,就是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了。极端一点地说,即使因为这位老师的同性恋身份,导致幼儿园的招生锐减,也是不能够辞退这个老师的。
ps每一个小众团体,都需要聚力呐喊,才能让社会听到他们的声音。勇于将自己的诉求诉诸于法律,才是“平权”的正当途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