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6月加加食品(002650)及其控股股东湖南卓越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南卓越”)被立案调查。时隔三个多月后,该案件由中国证监会湖南监管局(以下简称“湖南证监局”)调查完毕。9月17日晚间,加加食品发布公告称,当日公司、湖南卓越及相关当事人收到湖南证监局下发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在“预罚单”中,湖南证监局拟对加加食品给予警告,并处以罚款40万元。
加加食品及湖南卓越存在三方面的违规行为,首先是未及时披露控股股东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情况。2018年2月9日、2月11日,因迫于外部债务压力,加加食品、湖南卓越实际控制人、董事长杨振指示加加食品财务人员将加加食品2400万元转给其指定的自然人刘某渝,将3000万元转给湖南卓越控制的湖南派仔食品有限公司,公司董事、财务总监段维嵬签字审批同意付款,公司时任董事、总经理刘永交,公司董事、董事会秘书彭杰,公司监事王彦武知悉上述资金转账事项。上述两笔转账金额合计5400万元,占加加食品2017年年报经审计净资产的2.62%,未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办公会审议,在事项发生时,未通过临时公告予以及时披露,截至2018年5月28日前述资金占用已全部归还。
加加食品及湖南卓越还存在未按规定披露与控股股东关联方交易情况、未及时披露为控股股东提供担保情形。据了解,2017年11月杨振使用加加食品的公章,以加加食品的名义为湖南卓越对外借款提供担保,合计金额29500万元,占公司2017年年报经审计净资产的14.33%,未经加加食品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办公会审议,在事项发生时,未通过临时公告予以及时披露,公司副董事长杨子江知悉、参与上述对外担保事项。截至2018年9月28日,前述违规担保已全部解除。
湖南证监局认为,加加食品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第三十条和《证券法》第六十三条和第六十七条的规定,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的规定,湖南证监局拟决定对加加食品给予警告,并处以罚款40万元;对湖南卓越给予警告,并处以罚款40万元。
同时,湖南证监局拟对加加食品的相关责任人作出处罚,拟对杨振给予警告,并处以罚款20万元,其中作为加加食品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罚款10万元,作为湖南卓越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罚款10万元;对杨子江、段维嵬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罚款5万元;对刘永交、彭杰、王彦武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罚款3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