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寸光阴一寸金,寸金难买寸光阴;透过现象看本质,这里是缺舟也渡人”
2019年12月31日,江西高院。
“对黄志坚有罪供述依法予以排除,其他证据之间不能形成完整证据链条”
随着江西高院终审的判决下来,黄志坚无罪释放,才真正让他松了一口气。
贩毒
2011年8月19日,黄志坚因涉嫌贩卖毒品被南昌警方抓获,次日就被刑拘。(共有三名嫌疑人)
而南昌中院在随后的一审当中,认定黄志坚贩卖、运输毒品罪名成立,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
当时的情况来看,涉案当中的甲基苯丙胺(冰毒)数量不少,而且黄志坚还有从重处罚情节。
只不过南昌中院在判决时又认为:“综合全案情况,可不立即执行死刑”
再审
黄志坚上诉之后,江西高院给出的相关情况,形成了一个比较清晰的链条。
证据上虽然可以证明黄志坚有贩毒的嫌疑,但是线索来源不清,对于嫌疑人的锁定依据不明。
在时间上,现场搜查,抓捕过程以及黄志坚的跪安时间都存在矛盾。(办案人员自述的抓捕黄志坚时间和情况说明不符,鉴定意见只有一名人员签字)
至于黄志坚的银行交易记录、手机通话记录以及车辆通行记录,不足以印证有共同贩毒的往来。
在审判中,提到了关于对黄志坚是否有遭受到刑讯逼供的情节,法院认为:公安机关提供的证据,无法证实其对黄志坚身体损伤形成原因和过程的解释;故在案证据不能排除公安机关对黄志坚存在刑讯逼供的可能性。
赔偿
当审判落下帷幕,开始的就是索赔之路。
从被抓到被释放,黄志坚被关押了3076天,根据相关条文规定,黄志坚申请侵犯人身自由赔偿金1066603元。
另外因为羁押的关系,其先前全款所买的一辆奥迪越野车被扣押,现在已经无法正常使用,索赔车款573888元。
最后就是再索赔100万精神抚慰金。
南昌中院所作出的国家赔偿决定书,在人身自由赔偿金方面没有什么异议。
对于车辆赔款,法院认为,该车并未移送到南昌中院,而判决的时候这辆车也没有进行单独的处理,所以并没有侵犯黄志坚的合法财产权。
至于精神抚慰金,那是对对方造成严重后果,不过黄志坚并未提供证据来证明其有“严重后果”的情形,但是毕竟关押了这些天,酌情支付5000元。
缺舟:
这样的结果显然不能让黄志坚信服,他对于车款以及5000元的精神抚慰金,都不服决定上述。
精神抚慰金:他认为相关方没有认识到国家赔偿中的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重要意义
所以进行上诉。
车款:
前有公安机关扣押涉案车辆的事实,后有判决书没收黄志坚个人全部财产,自然也包括涉案车辆。
至于涉案车辆是否随案移送是办案部门内部协调问题.
黄志坚依法可以向扣押的公安机关或者作出判决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的被申请人行使赔偿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