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5日,安徽阜阳,网友爆料在阜阳西到合肥南高铁上,一名男子想手机充电要求女子让座,女子不同意,反而遭到对方指责。随后男子开始多次言语指责女乘客,并称“你就应该让我座”、“你要是在我单位早把你开掉了”。目前事件处理结果仍在进一步核实了解中。
网友评论:“亮明身份”
延伸阅读:
高铁偶遇“霸座者” 《民法典》教你如何破?
“你好,这是我的座位,麻烦让一下。”
“谁规定要对号入座啦?就不让你能拿我怎么办?”……
近年来,高铁、长途客车等交通运输中“霸座”现象时有出现,“霸座者”被劝阻时叫嚣、辱骂,甚至带有肢体冲突,引起公众对于道德失范现象的讨论,愤慨之声频频。
乘坐交通工具时遇到“霸座者”装聋作哑,甚至撒泼打滚侵占座位该怎么办?
举个“栗子”
01:Z60次列车上,熊先生洗完脸回到车厢后,发现张某霸占了他靠窗的座位。张某以熊先生晚上睡觉靠她的包为由不肯起,称要熊先生把包洗净她才走。随后,张某被北京铁路警方处以行政拘留五日的处罚,其交代自己没睡好心情差故不起身。
02:罗某持购车区间为武昌站到鄂州站的车票,乘坐由武昌始发到达终点上海南的Z25次列车。在列车到达鄂州站后未下车,并从其车票所示的4车4号上铺移至5车继续乘车。列车自鄂州站行驶至黄石站期间,罗某拒绝列车乘务员、列车长和乘警对其补票、出示身份证的要求,并一度情绪激动。在乘警告知其不要扰乱乘车秩序、列车乘务员携摄像设备记录现场情况时,罗某做出抢夺乘务员摄像设备的动作,并伴有不文明语言,双方发生争执。列车停靠黄石站期间,黄石站派出所给予罗某行政拘留五日的处罚。
03:K9012次列车上,持无座车票的李某强行霸占一对母子的座位。面对民警劝导,李某起身假装打电话,几分钟后竟又坐回。数次警告无果后,乘警采取强制措施,将其带至餐车。该男子因扰乱公共交通秩序被处以行政拘留五天。
法律文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一十五条规定:旅客应当按照有效客票记载的时间、班次和座位号乘坐。旅客无票乘坐、超程乘坐、越级乘坐或者持不符合减价条件的优惠客票乘坐的,应当补交票款,承运人可以按照规定加收票款;旅客不支付票款的,承运人可以拒绝运输。
实名制客运合同的旅客丢失客票的,可以请求承运人挂失补办,承运人不得再次收取票款和其他不合理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一十九条规定:承运人应当严格履行安全运输义务,及时告知旅客安全运输应当注意的事项。旅客对承运人为安全运输所作的合理安排应当积极协助和配合。
检察官解析
与《合同法》相比,《民法典》在客运合同关于车票的规定中,特别增加了“座位号”这一关键词,其目的就是规制日常生活中不时出现的“霸座”行为。
这一规定从无到有,从法律的角度对占座行为进行了定性。无论是侵占了他人的座位,还是无票乘坐、越级别乘坐等行为,都会损害其他旅客或者承运人的合法权益。
因此,侵占他人座位的应当归还座位,无票或者越级乘坐的应当补交票款,赔偿承运人的损失。当然,如果你坚持“霸座”,情节严重,构成扰乱列车秩序时,不仅要承担民事责任,还涉嫌违反了《治安管理处罚法》,等待你的还有罚款和行政拘留。
《民法典》明确规定旅客应该对号入座,从立法的层面将该问题写进合同的约定,体现了法治精神,更体现了诚信、友善等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如果再遇到此类问题,你可以直接去找承运机构,因为你购买了这个位置,承运机构就有责任保障你能坐到这个位置。
随堂笔记
“勿以善小而不为,勿以恶小而为之”,高铁是一面镜子,照出每个人的文明素质。“霸座”不仅仅是一种不道德的行为,更是一种违法行为。《民法典》对“霸座”现象予以回应,明确“霸座不仅是一种不道德的行为,更是一种违约行为”,通过细化客运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让你有理有据向“霸座者”说不!
对号入座,文明出行
坚决向“霸座者”说“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