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了一起此类案件的民事判决书。5月24日,有媒体报道,广东深圳一家小额贷款公司的女员工,因担心公司的高清摄像头拍到自己走光的画面,在工位上撑伞上班。公司警告无效后,将女子开除。女子认为公司单方面解除了劳动合同,这种行为已经违反了劳动法,一怒之下将其告上法庭,要求公司赔偿自己33万余元。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对这起纠纷案进行了再审,最终裁定驳回原告再审申请。
2013年,张某娟入职深圳市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工作,担任信贷管理部审批副经理一职。2019年6月份,公司在工作区域安装了多个高清摄像头,其中有一个摄像头就在张某娟的工位的上方。
张某娟认为,这个摄像头所处的位置比较尴尬,如果自己穿的衣服比较短,可能会走光,她认为这个摄像头侵犯了自己的个人隐私,而且公司的高管大部分都是男性,这个摄像头对于自己来说并不友好,所以上班的时候,她就会用两把伞挡住这个摄像头。
公司认为,张某娟这样的行为违背了公司的管理规定,通过人事经理与张某娟进行了两次的口头沟通。但是沟通之后,张某娟并没有改变,公司又通过书面的形式给张某娟发送了两封《警告信》。
虽然收到了公司的警告,但是张某娟依然坚持打伞上班,这样过了十几天之后,公司以张某娟在工位上打伞,严重违纪为由,解除了与她的劳动关系。张某娟认为,虽然自己在工位上打了伞,但是其他地方的摄像头依然能清晰看到自己的工位,自己打伞并没有影响到公司管理目的的实现,并没有严重违纪或违反规章制度的行为。
公司解除与自己的劳动合同,其行为已经构成了违法解除,公司需要支付给自己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事后,张某娟向劳动部门提出了仲裁,仲裁无果,她又向法院提起了诉讼。
此事经过了一审、二审之后,张某娟对结果皆不服,又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了再审的申请,她提出了二审法院中存在的四处认定事实错误,要求法院再审改判。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审查认为,公司安装监控摄像头的目的是为了保证工作场所内人、财、物的安全,其安装的位置是多人工作的场所,并不是劳动者个人的生活区域,而且安装的位置都在墙角的上方,公司行使的是普遍公司正常使用的监管权,具有一定的合理性,并无不妥之处。
原告主张摄像头位于其头顶上方,容易拍摄到其个人隐私,但是根据其提供的照片等证据分析,没有办法支持她上诉的主张,所以法院不予采信正确,最终法院驳回了她的上诉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