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的感情已经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这样,感情破裂是离婚判决的基本条件。 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破裂,要从夫妻的婚姻基础、婚后生活感情、要求离婚的理由、婚姻现状、是否可能和好来具体分析。
法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重婚包括民法重婚和事实上的重婚。 民法意义上的重婚是指登记配偶或者与他人结婚。 事实上的重婚是指登记配偶,与他人以夫妇的名义共同生活。 重婚行为同时涉嫌刑事犯罪。
同居是指登记配偶,与他人长期共同生活,但不以夫妻名义。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伤害、限制人身自由、经常谩骂、威胁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
值得注意的是,并不是如果有家庭暴力行为就能判决离婚。 家庭暴力行为需要达到相当的程度,并构成相当的后果。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两年。
同屋分居、同屋分居一般很难认定为分居。 分居在感情上、生活上、经济上不再往来。 而且分居的原因必须是感情上不分居,而不是异地工作等客观原因。
(五)其他夫妻感情破裂的。
这是一个兜底条款,法官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权,但不容易适用。
(六)一方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其实,如果一方失踪,也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诉离婚。 法院经立案审查,发现当事人下落不明,法院以公告方式分发送达相关法律文件。
(七)人民法院判决不允许离婚后,双方又分居一年以上,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在传统法律实践中,如果一次审判不允许离婚,六个月期满后再次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可能判决其允许离婚。 但现在,新条文明确了“双方分居又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