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朱某和王某是2016年1月通过人介绍认识的恋情,双方约定2016年10月领取结婚证,王某向朱某索要彩礼12万元。 后王某拒绝与朱某领取结婚证,朱某要求王某归还彩礼。 王先生还了8万元后,剩下的彩礼因各种原因被拖延了。 2020年1月,王某向朱某出具欠条,约定2020年底付款,但未按月归还,朱某遂将王某告上法院。
法院认为,彩礼是一方以结婚为目的,给付对方财产。 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当事人要求返还彩礼的,应当予以支持。
最终,法院判决,被告王某一次性返还原告朱某彩礼4万元。
近年来,关于“高额彩礼”的话题在各大报纸、社交媒体、媒体等平台上十分常见,并引起热议。 有人认为,婚姻自由、按当地风俗发放的彩礼,无论高低,都是双方的自愿选择。 法律不应该干涉太多,对方能给就应该给,不给也反映了双方在某些方面的不适应性。 也有人认为,婚姻是身份的结合,过多的财务负担会改变婚姻本身的意义。 所以,应该对昂贵的彩礼坚决说不。
确实,根据约定和当地的风俗,适当的彩礼发放是感谢和美好心情的表现,无可厚非。 但往往二三十万高彩礼的要求,容易造成部分家庭经济困难,甚至返贫。 针对这一社会现象,各地也积极出台了倡导文明订婚、管制高额彩礼的相关文件。 但是,因为相关文件没有法律强制执行力。 因此,其效果不明显。 另外,以缔结婚姻为目的而支付的彩礼,根据情况有正当理由返还吗? 法律和相关司法解释中有明确规定吗? 本文就这个问题进行讨论。
一、主张彩礼返还的法理依据
彩礼返还,法律用语为“婚约财产纠纷”,法律及司法解释规定,禁止以婚姻索取财产,《民法典》第一千四十二条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修改为“当事人请求返还依照习俗给付的彩礼,有下列情形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实没有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致使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形成鲜明对比的是,发现上述司法解释第五条的规定内容与原《最高院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的规定在内容上不相容。 以上是现行法律关于彩礼内容的所有规定。
二、能够主张彩礼返还的具体情形
认为根据婚约基础向对方交付彩礼或聘金,是以双方结婚为目的的有条件赠与行为,双方不能结婚的,如果不能达成附加条件,赠与行为未生效,接受彩礼的一方应当返还彩礼。 可见彩礼的赠与与一般的赠与行为在法律上的适用是不同的。 在一般赠与中,动产被交付,不动产被登记,标志着赠与行为的完成。 此时,在情况不定的情况下,该赠与行为不会被撤销,赠与财产也会发生不可逆转的转移。 而彩礼赠与是将来以缔结婚姻为目的而发生的有条件的财物赠与,未缔结婚姻的,不存在赠与的基础关系,赠与人有返还赠与物的义务。
1.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这种情况很好理解。 双方出于结婚目的,一方向另一方赠送彩礼,但最终未能达到缔结婚姻的目的,支付彩礼的一方主张向对方返还彩礼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不过,需要注意的是,没有提交结婚申请的理由,有可能成为彩礼是否会被返还的理由。 未达到法定结婚年龄,但双方已办酒席开始同居生活的。 如果双方只是因为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就坚持返还彩礼,显然对彩礼的接受方是不公平的。
2.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双方已办理结婚登记但无共同生活的,主张退还彩礼必须以离婚为前提。 也就是说,在没有办理离婚手续的情况下,彩礼的受益人不能主张返还彩礼。 离婚后主张返还的,也要综合考虑双方的过错、共同生活时间、彩礼金额、彩礼用途、双方是否有子女等因素,判断是否返还彩礼及返还金额。 例如,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后,虽然没有共同生活,但接受礼品的一方却用彩礼购买新家具或举办婚宴,彩礼已经成为共同财产或共同花店,另一方主张返还彩礼的请求明显缺乏正当性。
3.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这种情况的适用也以双方离婚为前提。 其中对于“生活困难”的理解,原婚姻法司法解释二认为,“生活困难”是指个人财产和离婚时分得的财产不能维持当地的基本生活水平。 因此,“生活困难”应该是指绝对的生活困难而不是相对的生活困难。 这种无法维持地区最低生活水平的困难是发放彩礼造成的,两者有相当的因果关系。
处理婚约财产纠纷案件,不能强行适用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还要了解法律内涵,综合考虑双方过错程度、彩礼大小、彩礼用途、是否生育和共同生活的时间长短等因素,同时考虑地方风俗习惯,从情理和法理高度融合的路径上予以优化解决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四十二条禁止结婚、买卖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 禁止通过结婚索取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五条当事人请求返还依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经查有下列情形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实没有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致使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