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北京婚假还10天产假最长7个月) )。
北京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正式通过《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订的有关决定。 此外,婚假仍为10天,女职工产假仍以原征求意见稿128日为准,是增加了“经所在单位同意后,可增加1-3个月”的规定。
去年全国人大常委会修改了《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取消了晚婚假。 婚假是否会“缩短3天”备受关注。 刘振刚昨天介绍,以前国家鼓励晚婚晚婚的时候,北京根据国家授权,规定“职工晚婚的,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外,还增加奖励假7天”。 据此,符合晚婚规定(女23岁、男25岁)的夫妻,北京可以享受10天的婚假。 (5月20日中金属网)。
国家修改法律时,删除了“公民晚婚晚婚、晚婚晚婚,可以享受延长婚假的奖励”的规定。 刘振刚表示,北京修改条例时,考虑到婚假长短,不属于计划生育法调整范围,因此可以不规定“职工晚婚,增加奖励假7天”。 刘振刚表示,在修订条例时,吸取了国家部门和地方的经验,最终增加了“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夫妻,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外,还要增加假期7天”的规定。
删独生子女假产假最长7个月
此前,北京市女职工产后享受的假期可以享受国家规定的98天产假、北京法规规定的30天晚育假,以及经公司批准的3个月独生子女奖励假。 刘振刚表示,按照新的计划生育政策,国家将取消晚育和独生子女奖励假,要求符合规定的生育夫妇给予延长产假的奖励和其他福利待遇。 因此,在《条例》年,本市女职工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还规定享受产假30天,配偶享受产假15天的陪产。 刘振刚表示,这一规定相当于以产假替代原有的晚育假,增加配偶15天产假,取消独生子女奖励假。
在此之前,女职工除享受98天产假、30天晚育奖励假外,持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经所在单位批准,产假可再增加3个月。 此次调整将30天晚育假的表现调整为产假,取消独生子女生育3个月的弹性假期,同时增加了弹性规定。 具体为:“女职工经所在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同意,可以再增加一至三个月的假期。” 刘振刚表示,这要考虑产假制度在维护产妇和婴儿身心健康和保障女职工就业平等权之间的适当平衡,同时也要考虑社会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的承受能力,与现行制度保持一定的延续性。
婚假:
1、按法定结婚年龄(女20岁,男22岁)结婚的,可享受3天婚假。
2、符合晚婚年龄(女23岁、男25岁)的,可休晚婚假15天。
3、结婚男女双方不在一起工作的,根据路程远近,给予另一程假期。
4、探亲假期间结婚的,不另给假。
5、婚假包括公休和法定假期。
6、再婚的,可以享受法定婚假,不能享受晚婚假。
(二)婚假期间的工资待遇:婚假和路程假期间,工资照发。
2016年全国各省婚假一览表
上海:婚假3天晚婚假7天=10天
晚婚公民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外,还增加晚婚假七天。 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的妇女,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30天,配偶享受产假3天。 婚假期间享受婚假同等待遇,晚育假、晚育护理假期间享受产假同等待遇。
天津:婚假3天晚婚假7天=10天
国家工作人员和企业事业组织工作人员晚婚的,婚假增加7天。 国家工作人员和企业事业组织工作人员晚育的,男方所属单位给予7天护理假,女方所属单位不能增加30天产假的,给予1个月的基本工资或奖金。 实行生育保险制度后参保的,按保险规定执行。 晚婚、晚婚期间工资照发,其他福利待遇与国家规定的婚假、产假相同。 农村居民晚婚、晚婚的,可以参照前款规定,由所在乡、镇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根据实际情况给予奖励。
重庆:婚假5天晚婚假10天=15天
1、一、职工本人结婚,经本单位行政领导批准,给予5天婚假(不含按规定应享的晚婚假)。 结婚时双方不在一地工作(居住)的,一方单位可以根据在另一方所在地的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
--- 《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企业职工请婚丧假的处理意见的通知》 (渝劳社办发[2000]24日) ) ) ) )。
2、鼓励晚婚、晚婚。 男性二十五岁以上,女性二十三岁以上初婚的为晚婚,已婚女性二十四岁以上生育第一个子女的为晚婚。 晚婚工作人员,增加10个工作日婚假;晚上分娩的妇女,增加20个工作日产假。 增加的婚假、产假被视为工作时间。 晚婚、晚婚的工作人员,所在单位可以给予一次性奖励和其他福利待遇。
安徽省:婚假3天晚婚假20天=23天
男性25岁,女性23岁,被登记为晚婚。 已婚妇女到24岁才生育是晚育。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对晚婚、晚婚工作人员给予下列奖励: (一)晚婚初婚者,延长婚假20天。 (二)晚育的初产妇,延长产假30天。 (三)产假期间申请领取独生子女父母荣誉证书的,延长产假30天,男子享受10天护理假。 夫妻异地生活,护理假为20天。 职工在前款规定的婚假、产假、护理假期间,享受在职工资、奖金、福利待遇。 农民及城市无雇工人员晚婚晚育的,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奖励。
福建:晚婚婚假=15天
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晚婚的,婚假十五天;晚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书的,妇女产假一百三十五日至一百八十日;男子护理假七日至十天。 婚假、产假、护理假期间,工资照发,不影响晋升。
甘肃:晚婚婚假=30天
男二十五岁、女二十三岁以上初婚者,晚婚已婚妇女晚婚后生育或者24岁以上生育第一个子女的,为晚婚。 实行晚婚、晚婚的夫妻双方,(一)国家工作人员和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实行晚婚的,其婚假为30日。 晚育的,产假105天,男方给予护理假15天; (二)农村居民实行晚婚或者晚婚的,免征夫妻双方2年在本村内联产公益事业单位筹集劳务。
广东:婚假3晚婚假10天=13天
职工晚婚的,增加婚假10天; 晚育者,增加产假15天。 城镇其他人员实施晚婚、晚婚的,可以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广西:婚假3天晚婚假12天=15天
男25岁、女23岁以上的初婚职工,在国家规定的假期基础上增加晚婚假12天已婚女职工在24岁以上生第一个孩子的,增加产假14天,同时在给予男子护理假10天的产假期间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增加产假20天婚假、产假期间,工资、奖金照发,不影响应享受的福利和评奖优秀。
贵州:婚假3天晚婚假10天=13天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企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晚婚的,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10天;生育迟缓的,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妇女增加产假30天;男子在享受护理假7天的产假期间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办理产假接受避孕手术者按规定享受假期。 享受以上规定的假期工资照发,福利待遇不变,不影响考勤、考核与晋升、晋职、提薪。 农民晚婚的,免征夫妻双方一年的农村义务劳动; 晚育的,免除产妇一年的农村义务劳动。
河北:婚假3天晚婚假15天=18天
晚婚晚婚必须得到奖励。 法定结婚年龄延迟3年以上结婚的为晚婚; 已婚女性二十四岁以上第一次生育是在晚育。 举办晚婚的,奖励婚假15天; 实行晚育的,奖励产假四十五天,男性给予护理假十天。 奖励结婚、产假期间,享受正常结婚、产假待遇。
河南:婚假3天晚婚假18天=21天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晚婚,除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十八天的晚育,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三个月,给予配偶护理假一个月的婚假、产假、护理假期间只上班公民晚婚晚婚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给予适当照顾。
黑龙江:婚假3天晚婚假15天=18天
职工晚婚的,增加婚假15天,假期工资照发。 职工晚育的,女职工产假可延长至180天,假期工资照发,不影响聘任、工资调整、升级; 男职工享受护理假5日至10日,特殊情况可参照医疗机构意见适当延长,并照发护理假期间工资。
湖北:婚假3天晚婚假15天=18天
晚婚公民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15天;已婚妇女晚育的,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30天,给予配偶10天护理假。 婚假、产假、护理假视为上班,工资、奖金照发。 接受避孕手术的,其工作单位应当通过避孕手术证明,并按照有关规定给予休假,发给休假期间的工资、奖金。
湖南:婚假3晚婚假12天=15天
职工晚婚的,在国家规定的婚假以外增加婚假12天的,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30天产假期间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增加产假30天,男性享受护理假15天。 增加的产假和护理假将被视为上班。 农村居民晚育,本人当年减免村内集体生产公益事业单位筹集资金的城镇无业居民晚育的,由户籍所在地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给予适当奖励。
吉林:婚假3天晚婚假12天=15天
举办晚婚晚婚的工作人员,按照下列规定给予奖励或者福利。 (一)晚婚职工,按《结婚证》增加婚假12天。 (二)晚育女职工,按《生殖保健服务证》增加产假三十天,同时给予男性护理假七天。 (三)农村村民按《结婚证》或《生殖保健服务证》,享受当地乡(镇)人民政府规定的优惠待遇。 (四)非本条前三项人员按《结婚证》或《生殖保健服务证》享受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优惠待遇。 晚婚晚婚的职工在享受婚假、产假、护理假期间,按正常工作处理,工资、奖金照发,其他福利待遇不变。
江苏:婚假3天晚婚假10天=13天
晚婚的,延长婚假10天。 夫妻晚婚,双方欣赏; 一方是晚婚,一方是享受。 晚上分娩的,延长妇女产假30天,给予男子护理假10天。 前两个规定的假期视为上班,不影响工资、奖金和福利待遇。 农村居民和城镇无业人员晚婚、晚婚的,由户籍所在地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江西:婚假3天晚婚假15天=18天
国家工作人员、事业单位和各类企业的工作人员晚婚、晚婚,享受国家规定的假期,晚婚的增加婚假十五天。 增加产假30天,给予男性护理假10天。 假期和奖金照发,福利待遇不变。 农民实行晚婚晚育的,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奖励的村民委员会优先安排宅基地。 本条例所称晚婚,是指男年满25周岁、女年满23周岁的初婚;晚育是指已婚妇女年满24周岁生育第一个子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