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法律规定,男女一方要求离婚,另一方不同意的,协议离婚不能顺利进行,只能由有关部门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根据我国《民法典》第1079条的规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 感情已经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感情不和分居两年;
(五)其他夫妻感情破裂的。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人民法院判决不允许离婚后,双方又分居一年以上,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实践中,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许可或者不许可离婚,应当以夫妻感情是否确实破裂为另一界限。 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确实破裂,必须从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夫妻关系现状和是否可能和好等方面综合分析。
综上所述,如果丈夫不同意离婚,妇女可以依法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当然,最终能否判决离婚自不必说,妇女能否提供有效证据也将证明夫妻之间的感情破裂。 当然,在起诉离婚的过程中,法院首先进行调解,第一次诉讼一般不判决离婚,半年后当事人可以再次提起离婚诉讼,一般第二次判决离婚的可能性大大提高了。 如果你还想知道起诉离婚需要准备什么材料,可以在线咨询我们的婚姻家庭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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