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由于限购、限贷、避债、避税收、身份关系等原因,借用他人名义购买住房的情况并不鲜见,由此引发的纠纷也时有发生。市民赵老师和李先生夫妇为租房发愁。
几年前,赵老师和小李夫妇为了规避限制性政策,假借赵老师的弟弟赵先生的名义购买了一套房子。 小李在《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买家”上签了赵老师弟弟赵小姐的名字。 随后,这所房子办理了过户登记手续,登记在了小赵名下。 然而,这所房子李先生和赵老师夫妇一直住着,房费、物业管理费、水电费等与住房有关的一切费用都由两人支付,但平静的生活在2021年结束了。
2021年新年刚过,赵老师的弟弟赵某因债务纠纷被唐某告上法庭。 同年2月,人民法院判决赵某向唐某还债。 唐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扣押了涉案房产。 同年7月,李先生和赵老师提出执行异议,要求确认涉案房产为其所有。 那么,如果所购房屋因名义购房人而被法院采取强制措施,实际购房人能否基于借名关系排除强制执行? 我们访问了法律界人士。
河北正一律师事务所律师李兴华
河北正一律师事务所律师李兴华:实践中,由于限制购房资格、逃避债务、获得贷款等原因,实际购房人往往以他人名义实施购房行为,俗称“借名购房”。 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借名买房属于双方内部产生债权债务关系,不足以对抗第三方享有的强制执行的债权。本案中,李某、赵某为规避调控政策,存在主观过错,应自行承担由此带来的风险。
法院经审理认为,涉案房屋登记在赵某名下,赵某经有效判决对唐某负有债务未履行,因此涉案房屋作为赵某财产被强制执行有合法依据。 李先生和赵老师要求确认涉案不动产在其所有诉讼请求中没有法律依据。 即使李先生和赵老师主张的借名购买属实,李先生、赵老师夫妇与赵某之间成立的也是借名购买合同关系,李先生、赵老师对涉案房屋享有的是要求赵某履行出租人义务的债权,http://www.Sina
河北正一律师事务所律师李兴华
该债权不应优先于唐某的债权得到保护。故人民法院判决驳回李女士和赵老师的诉讼请求。“租房子”面临的风险很多,除本案情况外,常见风险为登记者反感,出资人难以取得房屋产权或收回购房款; 房屋被征收,征收的补偿金被登记人接收发生纠纷实际购买人意外死亡,实际继承人无法继承不动产等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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