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是我国民法的集大成者。 民法典反映民间社会中各类法律关系,是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民间社会的基本法,以民为本顺应社会现实。 今天给您讲一个关于“国家机关、承担行政职能的法定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保密义务”的案例。 一起学习吧~
法条
【法条】第一千三十九条【国家机关、承担行政职能的法定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保密义务】国家机关、承担行政职能的法定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履行职责过程中知悉的自然人隐私和个人信息应当保密,不得泄露或者非法提供给他人
经典案例
【案例】在与张某某等人发生xx时代报社隐私权纠纷案中,法院认为,张某某的儿子张x涉嫌犯罪为未成年人,xx时报在报道此案时对张x的真实姓名毫不隐瞒,违反了《未成年人保护法》的相关规定,隐私被披露,构成侵犯隐私
【分析】《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新闻报道、影视节目、公开出版物、网络等不得披露该未成年人的姓名、地址、照片、图像以及可能推定该未成年人的资料。 《末成年人保护法》第六十九条规定,侵犯未成年人隐私,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隐匿、销毁给未成年人的信件、日记、电子邮件; 因追查犯罪需要,经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依法检查或者对无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的信件、日记、电子邮件,除由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代为开箱、观摩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开箱、观摩。
以上内容摘自《民法典公安工作指引与案例精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