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税务总局
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的公告
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4号
为支持零星企业和制造业等行业发展,增强市场主体信心,激发市场主体活力,现将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退税力度的有关政策公告如下。
一、加大零细企业增值税期末退税政策力度,先进制造业按月扩大到符合增值税、增值税、增值税、退税政策范围的零细企业(含个体雇主,下同),一次性退还零细企业库存退税额。
(一)符合条件的零星企业,可自2022年4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成税额。 2022年12月31日前,退税条件按本公告第三条的规定执行。
(二)符合条件的微型企业,自2022年4月纳税申报期起,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统一退还存量保留税额。 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可从2022年5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统一退还存量保留税额。
二、“制造业”、“科研和技术服务业”、“电力、热力、燃气和水生产和供应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和“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下称制造业等) )增值税期末
(一)符合条件的制造业等行业企业,可自2022年4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成税额。
(二)符合条件的制造业等行业骨干企业,可从2022年7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统一退还存量税额。 符合条件的制造业等行业大型企业,可从2022年10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统一返还存量税额。
三、适用本公告政策的纳税人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或者B级;
(二)退税申请前36个月未发生留存抵扣、出口抵扣或者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
(三)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因偷税被税务机关处罚2次以上;
(四)自2019年4月1日起不享受的,即征即退、先征后还)退)政策。
四、本公告所称增量留存额,根据以下情况确定:
(一)纳税人享受暂扣存货前的增量留存额,是本期末留存额比2019年3月31日新增加的留存额。
(二)纳税人享受临时留成扣除后,增量留成税额为本期期末留成税额。
五、本公告所称留存库存税额,根据以下情况确定:
(在享受一次性存量控制前,如果本期末保留税额大于或等于2019年3月31日末的保留税额,存量控制额为2019年3月31日末的保留税额。 如果本期期末保留税额小于2019年3月31日末保留税额,则库存保留税额为本期期末保留税额。
(二)纳税人享受一次性库存保留税抵扣后,库存保留保税为零。
六、本公告所称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按《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 (工信部联企业(2011 ) 300号)和《金融业企业划型标准规定》 (银发) 2015 ) 309号)的营业收入指标、资产总额指标确定。 其中,资产总额指标根据纳税人上年度年末值确定。 营业收入指标不足基于纳税人上一年增值税销售额确定的一个会计年度的,按以下公式计算:
增值税销售额(年)上年度企业实际存续期增值税销售额/企业实际存续月数12
本公告所称增值税销售额包括纳税申报销售额、审计维修销售额、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 适用增值税差额征税政策的,按差额后的销售额确定。
对于工业和信息化部联企业〔2011〕300号和银发〔2015〕309号文件所列行业以外的纳税人,以及工业和信息化部联企业〔2011〕300号文件所列行业但未采用营业收入指标或资产总额指标计划型确定的纳税人,微型企业的中小企业标准为增值税销售额(年) 2000万元以下(不含2000万元); 中型企业标准不含增值税销售额(年) 1亿元以下(不含1亿元)。
本公告所称大型企业,是指除上述中型企业、中小企业、微型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
七、本公告所称制造业等行业企业是指《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年的“制造业”、“科研与技术服务业”、“电力、热力、燃气与水生产与供应业”、“软件与信息技术服务业”、“生态保护与环境管理业”和“交通运输、仓储与邮政业”
上述销售额比重按照纳税人申请退税前连续12个月销售额计算确定的退税申请前经营期限不满12个月,超过3个月的,按照实际经营期间的销售额计算确定。
八、适用本公告政策的纳税人,按以下公式计算准予退还的保留税额:
允许返还的库存保留税额=库存保留税额供应商构成比率100%
进口构成比例为: 2019年4月至退税申请前税费所属期间内扣除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增值税专用发票”字样的全面数字化电子发票、税控汽车销售统一发票)、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
九、纳税人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减免税办法的,应当先进行减免税。 减免税处理完成后,符合本公告规定条件的,仍可申请退还保留税额; 如果适用避税方法,相关进项税额不得用于退还保留税额。
十、纳税人自2019年4月1日起取得留成扣除额的,不得申请增值税即时退、先征后还(退)政策。 纳税人在2022年10月31日前一次性足额缴纳取得的退还后,可以按照规定申请增值税即时退还、先征后还(退)政策。
纳税人自2019年4月1日起享受增值税即时退还、先征后还(还)政策的,可在2022年10月31日前全部缴纳一次性退还的增值税即时退还、先征后还)税款后,按规定申请退还保留税额
十一、纳税人可以选择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暂缓扣除,也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扣除。 纳税人应当在纳税申报期内完成当期增值税纳税申报后,申请退还。 2022年4月至6月的滞留扣减申请时间将延长至每月的最后一个工作日。
纳税人可以在规定期限内同时申请增量留成扣除和库存留成扣除。 同时,符合本公告第一条和第二条相关可抵扣政策的纳税人可以任意申请适用上述可抵扣政策。
十二、纳税人取得退还的保留税额后,应当相应减少当期的保留税额。
纳税人发现保留扣除政策适用有错误的,纳税人应当在下一纳税申报期结束前缴纳相关保留扣除金。
以虚增进项、谎报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退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骗取的退款,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有关规定处理。
十三、适用本公告规定保留退税政策的纳税人办理退税的税收管理事项,继续按现行规定执行。
十四、上述非纳税人其他纳税人申请退还增量保留税额的规定,继续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9号)执行。 其中,第八条第三款关于“条目构成比例”的规定依照本公告第八条的规定执行。
十五、各级财政和税务部门一定要重视退税工作,掌握内情,周密规划,加强宣传,密切配合,统筹推进,分别于2022年4月30日、6月30日、9月30日、12月31日前根据纳税人自愿申请,小额税务部门结合纳税人剩余扣除申请情况,规范高效快捷地为纳税人办理剩余扣除。
十六、本公告自2022年4月1日起施行。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部分先进制造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4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国有农用地出租等增值税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号)第六条、《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先进制造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5号)同时废止。
在此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22年3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