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年前有一个安置房项目,某政府机关委托某公司进行翻建,在翻建协议中简单约定了每平方米1200元的翻建费用。 竣工验收后,该公司与拆迁指挥部发生了分歧。 该公司认为每平方米1200元的建设费用只是建筑的建设费用,指挥部包括所有费用。
结算工程款时,拆迁指挥按代建协议将该单位视为代建方,按代建协议支付和结算工程款。 涉及相关税费的,有关部门认为该地块已由该单位竞争,该单位是发包人,不是发包人,需要缴纳所有相关税费; 同样,该项目涉及的房地产保证金和房地产专项维修资金也应由该单位缴纳。 看看相关规定吧。 具体情况如下。
《温州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根据第六条第一期专项维修资金,业主按自有房地产建筑面积提出。 首期专项维修资金提出的标准为:多层为每平方米建筑安装平均成本的5%,小高层、高层为每平方米建筑安装平均成本的6%。 市房地产主管部门和市财政部门可及时提出专项维修资金交存标准调整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 建筑安装平均成本由市房地产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根据温州市当年竣工实际建筑安装工程成本测算并定期公布。
截至本项目竣工验收,当地多层每平方米建筑安装成本平均900元。 (本项目均为多层建筑)因此,物业首期专项维修资金交存标准为: ) 900*5%=45元/平方米。
二、拆迁安置房首期专项维修资金由谁承担?
《温州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第七条拆迁安置房一期专项维修资金按以下规定交存: (一) 2003年9月1日前领取拆迁许可证的组织拆迁的,由建设单位交存。 (二) 2003年9月1日以后领取拆迁许可证的组织拆迁的,视为合法拆迁面积或者合法拆迁面积的,由建设单位移交。 增加一部分面积,由业主保管。
该单位被认定为建设单位的,原合法拆迁面积部分的房地产专项维修资金增加该单位提出的部分面积,由被拆迁人提出。
三、房间面积增量如何提出?
《温州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第八条新建房地产一期专项维修资金由建设单位代为发放。 建设单位在办理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前,应当按照房地产总建筑面积和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的规定提出专项维修资金,等待房地产交付时向业主征收。 建设单位应当向购房人说明,并将其内容与购房合同条款约定。 未销售房地产的专项维修资金由建设单位提出,待售房地产时向业主收取。
增加面积部分的房地产专项维修资金应该由被拆迁人承担,应该由该公司代为领取。
四.不动产保证金交存
《温州市住宅物业保修金管理办法》建设单位表示,必须按照房地产建筑安装总成本2%的比例支付保证金。 房地产安装总成本参照《温州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确定的每平方米建筑面积建设成本标准,按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载明的总建筑面积计算。
无论该公司是发包人还是发包人,保证金都必须由该公司缴纳,作为保修期内物业维修费用保证的资金。
综上所述:
1、由于代建协议未明确约定是否包括代建费用相关税费和房地产两金,协议双方存在不同看法,是代建协议本身的问题,与被拆迁人无关。 被拆迁人只需承担合法拆迁面积(或超过合法拆迁面积(或与合法拆迁面积相同)的部分)增加面积的部分)的房地产专项维修资金。
2、无论该单位与有关政府机构发生代建协议纠纷,我认为相关物业两金应由该单位先缴纳,代建双方代建协议纠纷解决后,根据协议结果分摊相应费用。 这样可以最大限度地减少对拆迁安置项目的影响,使被拆迁人能尽早顺利获得相关权属证书。
3、拆迁安置项目工作非常复杂,稍有不慎,容易引发群体性事件。 因此,拆迁安置项目的协商也应慎重,无论是建设单位还是委托单位都应该更好地考虑细节,减少一些无谓的事件(项目仓促,协商不宜仓促)。
以上发言仅供参考,大家基于当地房地产保证金管理办法、房地产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可能还与当地当年竣工实际建筑安装工程成本等有关。 #顶级创作挑战##撤去#
【参考】
1、二一年九月二十日温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20号《温州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
2、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温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21号《温州市住宅物业保修金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