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征地拆迁中,所有补偿协商一致后,所有事项必须在协商中白纸并签名盖章。 意味着双方签字盖章后,该协议产生了法律效力。 任何一方都不能撕毁合同或违约。 你需要按照合同履行各自的义务。
需要注意的是,签署的协议原则上双方各执一份,但实际上经常会被律师咨询。 自己与拆迁人签订补偿协议后,拆迁人以协商需要带回去盖章、勘验为由,收到签署的协议,时隔多日自行去要,但被拒绝了。
一般来说,协议签订后,只要双方能够恪守诚实信用原则,按照协议内容履行义务,拆迁协议的存在与否,对被拆迁人没有任何影响。 因为人们最关心的是补偿的不完备等,而不是有无达成协议。
但拆迁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强行毁约、违约,或者拆迁人与被拆迁人签订补偿协议时有违法行为,逼迫被拆迁人签订补偿协议的,届时未掌握拆迁协议,将对被拆迁人造成实际影响。 例如,不能通过诉讼或其他方式要求拆迁人履行协议义务。
那么,签订补偿协议后,如果被拆迁人拿走了,自己手里没有协议原件该怎么办呢?
1、应找有关部门咨询专业律师
拆迁协议被拆迁人拿走后,如果拆迁人说什么时候交给你,你可以到时候去要,对过程进行录音。 如果你不回来,你需要马上咨询专业律师。
2、向有关部门邮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
拆迁协议被拆迁人以盖章、勘验等理由接收并一直被拒的,拆迁人可以及时向有关部门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并要求有关部门公开签订的补偿协议。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除行政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外以自己名义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申请取得有关政府信息。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答复。 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
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后,有关部门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未公开或者答复的,可以对他们的违法行为向有关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依法维护自己的权益。
需要注意的是,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包括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联系方式,以及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名称、文号或者其他便于行政机关查询的特征性表述等,同时还应当明确信息获取方式、渠道等公开方式。
但征地拆迁案件复杂繁琐,建议在专业律师的指导下进行。 果然,在很多情况下,有关部门逾期不答或不答。 只有在专业律师的帮助下,我们才不会走太多冤枉路。
总之,凯诺律师最后表示,签订补偿协议后,如果拆迁人拿走拆迁协议,拆迁人必须以强硬态度告诉拆迁人“不行”。 特别是对于一些空白协议、内容不完整的协议,如果他们必须把协议全部带走,为了避免自己的权益受到侵害,拆迁人应对这个过程进行录像、录音,或者拍摄并留下拆迁协议的每一页,以防拆迁人带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