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件概要】
北京市大兴区北臧村镇的兄弟两人赵某1和赵某2原住在一墙之隔的南北两院,1998年和1999年,兄弟两人分别将自己的院落和院落房产卖给了来自外地的张某夫妇。 此后,赵某1的院子里住着张某夫妇的长子夫妇,赵某2的院子里住着张某夫妇。
2019年,张某的长子儿媳邢某起诉赵某1,声称拥有南方庭院的所有权,最终法院将南方庭院的所有权判给邢某。 2020年,赵某2起诉张某,声称北院买卖合同无效,要求张某归还北院。 最终,法院判决北庭买卖合同无效,但房屋未归还赵某2。 随后,赵某2继续起诉,要求张某归还北方庭,但未获法院支持。
农村房屋买卖合同有效吗?
那么,两个院子差不多在同一时间段出售,两个差不多一样的院子的买卖合同为什么一个被法院认可,另一个不支持呢?
农村宅基地归农村集体所有,建在其上的房屋可以买卖,但必须在同一个集体经济组织内才能流转。 卖方出售后,不得再次申请宅基地。 另外,买方也不能出现有一套以上房子的情况。 农村房屋买卖被认定无效是因为买受人不是本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
经过对该事件的详细分析,发现赵某1出售南方庭院的合同与邢某签订,邢某签订时同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没有其他住房,因此南方庭院买卖合同是有效合同。
关键是北方庭院的合同为什么会无效? 原来北院是赵某2与张某签订的合同,尽管合同上没有张某的签名,但通过贴金、房屋交付、村干部证明,最终认定张某是北院的买家。 由于当时张某不是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法院认定北庭买卖合同无效。
院子归谁?
南方的庭院要回邢某,这是没有任何疑问的。 关键是既然北庭的买卖合同是无效的。 北方的庭院是谁的? 赵某2可以带回北方的庭院吗?
实际上,北侧的庭院是小张夫妇开始住的。 此后,张老两口把院子让给小儿子张老两口住。 小张夫妇拆除了原来的房子的一部分,重新盖了另一部分。 (或者拆迁后,在原位重建,但现在查不到。
依照法律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取消后,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 不能返还或者不需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失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受到的损失,双方有过失的,应当分别承担相应的责任。
考虑到随房流转宅基地的性质,尽管买卖合同被认定无效,张某2仍拆除了原房屋,赵某2对房屋和宅基地的权利消失。 即使乔先生2被认定为没有拆除就盖了房子,但由于盖好后处于“不能安装的状态”,所以没能返还给乔先生2。
最重要的是,张某某2是同一个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目前赵某某2不是同一个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这才是张某某和张某某2不能将北侧庭院归还赵某某2的根本所在。
赵某2怎么主张自己权利?
赵先生认为,确认合同无效后,不应继续主张将张某归还院子,而应与张某积极协商,通过协商主张一定的经济利益。 在这种情况下,张某某2一定是想尽快把院子归到自己名下,因为确权必须赵某某2合作,赵某某2也不过是觉得房价涨得快,是自己卖的亏。 毕竟,当时卖房子是两种希望,但赵先生看到院子涨价,或者面临拆迁,很想反悔,存在一定的不诚信。
总之,卖房是有风险的,所以买房要谨慎! 特别是农村房屋买卖,更要有一颗定心丸,防止各种麻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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