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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网友问:“股东分红需要缴纳什么税?
我说:“分红只涉及所得税,是个人所得税还是企业所得税,还要看持股人的身份,但具体是免除征收,征收多少,不能直接回复。 这里有几种不同的情况,需要具体情况的具体分析。
王先生,中国国籍人,担任一家企业的股东。 2020年度分红1000万元,应该预扣的分红所得税是多少?
回答:应交税金=1000万*20%=200万元
需要注意的是,只要是分配给投资公司的会计处理,即使没有实际支付给股东,也需要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政策依据】
1根据1 《个人所得税法》,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缴纳个人所得税,适用比例税率为20%。
2 )国税函[1997]65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征税问题的通知》 :
扣缴义务人有权将纳税义务人应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收入通过扣缴义务人往来会计科目分配到个人名下,收入所有人有权随时提取。 在这种情况下,扣缴义务人将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分配给个人名义的,收入的支付应当依照税收法规的规定及时代扣代缴个人应当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第二种情形:境内自然人股东,投资境内新三板公司
张先生是某挂牌公司乙公司(新三板公司)股东,持股时间超过一年,2020年取得乙公司分红1000万元,属于免分红个人所得税。
【政策依据】
财政部、税务总局、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19年第78号公告《关于继续实施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 :
现就继续实施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以下简称挂牌公司)股利差异化的个人所得税政策公告如下
一人持有挂牌公司股份,持股时间超过一年的,对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个人持有挂牌公司股份,持股时间在一个月以内(含一个月)的,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持股时间一个月以上至一年(含一年)的,股息红利所得临时减计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上述所得一律适用20%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本公告所称挂牌公司,是指股份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中公开转让的非上市公众公司,持股时间是指个人自挂牌公司股份取得之日起,至转让和交割该股份前一天止的持有时间。
第三种情形:境内自然人股东,投资境内上市公司(流通股股东)
李某从二级市场购买股票,成为某上市公司股东,持有时间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后卖出,持有期间取得上市公司分红1万元,应扣除的个人所得税=1000050%20%=1000元。
【政策依据】
财税[2015]101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一、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时间超过一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时间在一个月以内(含一个月)的,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持股时间一个月以上至一年(含一年)的,暂按50 )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上述所得一律适用20%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第四种情形:境内自然人股东,投资境内上市公司(限售股股东)
赵某,某上市公司原始股东,持有限售股,在限定期间取得上市公司分红10万元,应扣除的个人所得税=10000050%20%=10000元。
【政策依据】
财税[2012]85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四、个人持有的上市公司限售股份,解禁后取得的股息红利,按本通知规定计税,持股期限自解禁之日起计算; 解禁前取得的股息继续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适用20%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第五种情形:境外自然人股东,投资境内外商投资企业。
张先生,新加坡国籍人,外资企业乙公司股东,2020年取得乙公司分红1000万元,暂免分红个人所得税。
【政策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字[1994]20号)二以下所得,暂免个人所得税(八)外籍个人从外商投资企业获得的股息、红利所得。
需要注意的是,不要单纯认为股东将中国籍身份转为外国国籍就可以享受外籍股东免税额的优惠。
《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取得境外永久居留权的中国自然人作为外商投资企业外方出资者有关问题的批复》 (汇总复) 2005 ) 64号)规定,中国公民取得境外永久居留权后,回国投资举办企业,参照现行外商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法规执行。 中国公民取得境外永久居留权前在境内投资举办的企业,不享受外商投资企业待遇。
第六种情形:个独或者合伙企业股东,投资境内企业。
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对外投资收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红利,不纳入企业收入,应当单独作为投资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政策依据】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执行口径的通知(国税函〔2001〕84号)文件第二条规定:
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对外投资收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红利,不纳入企业收入,应当单独作为投资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以合伙企业名义对外投资分成利息或者股息、红利的,按照《通知》所附规定第五条精神确定各投资者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第七种情形:境内法人股东,投资居民企业
甲公司为乙公司100%直接控股股东,2019年取得乙公司分红1000万元,该股东取得的分红为免征分红的企业所得税。
【政策依据】
1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企业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 (二)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利润。
2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三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所称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和第(三)项所称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不包括居民企业连续持有公开发行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十二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
第八种情形:境外企业股东、投资境内公司
外资企业向境外投资企业分配股息和红利的,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的20%,优惠税率为10%,有双边税收协定适用协定税率。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按照被投资者作出利润分配决定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非居民企业取得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五)项规定的所得,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注:投资方所在国(或地区)与我国签订的相关税收协定适用低于10%税率的,按协定减按低税率征收。
来源:郝老师说会计,晶亮的税月整理补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