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的刘老伯终身未婚,没有孩子也没有女儿。 他2018年去世,留下了房地产。 在此之前,他的父母、三个兄弟姐妹都去世了。
由于该房屋分配问题,刘先生的侄子、侄女、外甥女婿、外甥媳妇等7人向上海浦东法院起诉刘先生的侄女朱先生。
这个诉讼开始的时候,《民法典》还没有实施。
原告7人诉称,刘老伯生前无遗赠扶养协议、遗嘱,去世时也无第一二顺位法定继承人,原、被告共同对其履行生死葬义务,根据《继承法》等相关规定,可以共有刘老伯的全部遗产
朱先生什么也没说,请求法院依法判决。
截至2021年1月1日《民法典》时,本案仍在审理中。 《民法典》年新设“侄子侄女代位继承”制度。 原告因此变更诉求,请求法院按照《民法典》侄侄代位继承的有关规定,分割刘老伯的房产。
经过法官的调解,双方当事人在法庭上签订了调解协议。 涉案房产由7名原告中的2人,即刘老伯的侄子、侄女共有,同时2人支付朱先生继承的份额折扣共计40万元。 原告7关于人类的遗产分配,将按照内部协议案自行妥善解决。
法官的说法:
代位继承是法定继承的一种
代位继承是法定继承的一种,在本案中被继承人没有与遗赠扶养协议签订过遗嘱,其遗产应当适用法定继承。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了侄子侄女代位继承制度,主要针对被继承人死亡时无第一和第二顺位继承人,不存在第一款代位继承适用的情形。 通常,适用对象可能是未婚未育的单身者、丁克家庭、失去独立且无孙子的家庭(孙子辈)。 刘先生仍未婚,父母、祖父母、祖父母、兄弟姐妹先去世,其遗产可由侄子侄女继承。 法院在解释了上述规定后,最终促成了双方的调解。
侄子、侄女、代位继承是《民法典》新增设的制度。 对于被继承人来说,兄弟姐妹是最亲近的近亲,兄弟姐妹的子女侄子侄女也是比较亲近的人。 在上述一些情况下,基于养老死亡的常态,很多人倾向于先考虑与自己有血缘关系的外甥女儿和侄子子女,也倾向于给外甥留下遗产。 《民法典》顺应这一习俗,通过增设侄子侄女的代位继承规定,一方面鼓励和促进侄子侄女对寡妇孤独亲属的赡养,重视家庭爱,加强亲属之间的交流与沟通,另一方面保障遗产在血缘家庭内的流动,减少无人继承遗产的情况,遗产效用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子女的直系晚辈代位继承。 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
第一千一百三十一条被继承人以外的被继承人扶养的人,或者被继承人以外的被继承人扶养的人,可以分适当的遗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
第十四条被继承人在民法典施行前死亡,遗产没有继承,没有受遗赠,其兄弟姐妹的子女请求代位继承的,适用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的规定。 但是,遗产在民法典实施前已经处理完毕的除外。
来源:新闻晨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