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和王某是原夫妻关系,两人生下一个孩子(5岁)后,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感情破裂,向法院提出离婚请求,最终双方自愿签订调解协议。 考虑到夫妻多年的感情,为了方便刘先生照顾儿子王先生的日常生活,王某同意刘先生离婚后留在自己名下的房子里,居住时间为5年。
检察官说法
本案双方同意调解离婚,约定女方可以在男方名下家中居住,并设定了居住期限。 此时,女性“离婚不出门”,对男性的家有居留权。
居住权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权编中新增的用益物权,是指居住权人为满足生活居住需要,对他人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权利。 设立居住权主要有三种方式:
1 .以合同方式设立居住权。 民法典第367条规定:“设立居住权,当事人应当书面订立居住权合同。 居住权合同一般包括以下条款。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二)房屋位置(三)居住的条件和要求(四)解决居住权期限(五)争议的办法。 ”
2 .在遗嘱中设立居住权。 民法典第371条规定:“以遗嘱方式设立居住权的,参照适用本章的有关规定。 ”
居住权一般免费设立,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设立居住权的,应当向登记机关申请居住权登记。 居住权在登记时设立。 居住权不得转让、继承。 居住权期满或者居住权人死亡的,居住权消灭。 居住权消失的,应当及时办理注销登记。
值得注意的是,有居住权的房子原则上不能出租。 居住权是为了满足居住权人生活居住的需要而设置的,通常居住权人对该房屋没有收益权,居住权人不能向他人租赁和收取租金。 同样,房屋所有人在此期间也不得出租该房屋。 但是,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典型意义
居住权相关案件主要集中在离婚、继承、赡养纠纷等相关社会生活领域。 现实中,离婚案件弱势一方、孤寡老人等群体往往面临住房基本需求难以满足的困境。 民法典居住权的设定顺应了我国社会对居住权制度的需要,从法律层面承认和保障了大众对住房保障的灵活配置,满足了特定人群的居住需求,具有重要的法治意义和社会价值。
资料来源:南沙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