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见到流氓公司怎么办?
因上班迟到而被轻松捐赠
开会迟到轻松捐赠
小编说我特别遇到了传说中的流氓公司吗?
谈谈流氓公司的典型特征吧:
1、所有单位常年缺人
例如,一家设计公司的设计总监一直空缺,只招聘普通设计师和学校兼职
长年邀请人。 遇到这样的公司要小心。 为什么正规的公司要招募多年的人? 而且,每个职位的重要和不重要的管理层必须招聘吗? 除非老板她姑姑家表姐家的弟妹家他姑姑家的侄女和村里她叔叔七个姑姑八个姑姑的儿子等一直出去。 请小心。
2、为什么一家公司为什么这么缺人? 为什么每天都要录用? 待遇不好吗? 还是公司问题多? 那你好好想想。 仔细斟酌浩哥的话这里就不是胡说八道了。
3、在审查了你的所有能力并决定录用的瞬间,终于可以好好工作了,我松了一口气。 停,停,停,你有没有想过为什么这家公司不帮我签订劳动合同? 刚来暂时由人事部门处理吗? 这个一等奖可能是一周两周一个月两个月。 今天读浩哥文章的浩哥一定要提醒你,这样做公司是违法的行为。 不要因为公司的洗脑说辞而放弃维护自己的权益。 否则损失就是你。 另外,如果你觉得某家公司不给新员工签劳动合同,不用购买社会保障,那就请站在左边。 浩哥请和你单挑。 员工直接右转,到那家公司上班就行了。 因为心理学中有虐待倾向的概念。 当一个人倾向于受到虐待时,这种虐待倾向会导致自己的牺牲,可以为家庭为公司牺牲。 比如,不给你买社会保险就不给你签劳动合同,或者上司和你说话我觉得不错。 你明明老板和你说话很好,却不给你买社会保险,不给你签劳动合同,你不是就会被认定那是个流氓吗?
4、拖工资,说不定公司会跟你说我们公司每个月末发工资。 咳嗽一下,下个月末发这个月的工资。 你心里怎么想? 你卧床休息吗? 控制工资一个月哦)有的公司因为害怕你不来而不告诉我。 你坐了一个月也去不了,也去不了。 那样的话,我会默认公司的这个制度。
浩哥在这里给大家一个一般的方法吧。 拖欠员工工资的行为都是违法的。 这一点具体到法律的混乱,劳动法中有明确规定的《工资支付暂行规定》
第七条工资应当按照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约定的日期支付。 如果遇到休息日或休息日,需要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付款。 工资至少每月支付一次,实行周、日、小时工资制的,可以按周、日、小时支付工资。
有人说我没听说过这个规定,其实《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是为了保护劳动者通过劳动获得劳动报酬的权利,规范用人单位的工资支付行为,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有关规定制定的。 劳动部于1994年12月6日公布,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 看到了吗? 30多年前运行的!
5、上班迟到了捐得轻松,开会迟到了捐得轻松,打卡查下班卡被人忘了拿走钱,加班不算加班费我特别想说遇到了传说中的音乐捐赠公司吗?
这样的音乐捐赠制首先是合法的吗? “乐捐”其实是对员工的变相罚款。 谁给了公司这样的权利惩罚员工? 行政部发送文件的文件合法吗? 没有约束制度是绝对不行的。 行政管理人员强调,当月捐赠的钱将于下月返回作为活动经费(请参阅)。 这样利用员工被罚的钱真的不违反劳动法吗?
公司为了整顿纪律而出台的《规定》应该被视为规章管理制度,但企业管理应该依法行事。 公司管理中的克扣工资行为(公司要求员工主动交罚款或红包捐赠的行为合法吗) )你的内心一定是百感交集、非常矛盾的。 遇到这样的公司不是很倒霉吗? 是付钱还是忍耐? 还是挺起胸膛说? 我辛苦的劳动所得被别人拿走了,居然说我乐意捐赠。
首先浩哥在这里告诉你,公司无权对你罚款。
上班迟到、开会迟到、工作瑕疵被乐捐合法吗?
答)用人单位不得对劳动者罚款(单位和个体业主均无权对你罚款或变相罚款行为),但用人单位可以通过规章制度等合法手段奖惩懈怠,这也是人力资源管理的必要手段。 但用人单位应谨慎使用和注意这一奖惩制度
一、规章制度应内容合法(法律明确规定不得对职工罚款,即使有制度也属于违法制度),如用人单位制定有关职工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经过职工讨论
二是内容应具有合理性,明显缺乏合理性的奖惩制度也会影响其合法性(看到或主要强调合法性)。
三是不得违反其他法律法规,如不得违反最低工资相关规定,不得实施歧视等。 (我再次强调,不能触犯法律,实际上是不能对员工罚款,更不能罚款。
PS:浩哥在此呼吁广大员工在受到公司“乐献”等违法处罚时,要勇于站出来积极维护自身权益。 你不应该默默地成为受害者。
总结:提供一点补充资料,帮助员工在受到公司“捐赠”等违法处罚时,有信心勇敢地站出来,大胆维护自己的权益。 依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此外,劳动者还有解除劳动合同,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权利。 对没有法律依据的处罚,劳动者可以依法申请劳动仲裁,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6、那用人单位的流氓(或公司)迟到扣钱,长期加班不算加班费怎么办?
这一点我国劳动法早就明确规定了,这里浩哥给大家普法吧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百分之一(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且不能安排补缺的,支付不低于工资200%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节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六条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4小时的工时制度。
第三十七条实行计件工资作业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的工时制度,合理确定其劳动定额和计件工资标准。
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天。
第三十九条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执行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可以执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
第四十三条用人单位不得违反本法规定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
扩展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一条用人单位根据生产经营需要,经工会与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 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一天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