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女平等”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基本国策,《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八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家庭生活等各个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
一、平等的政治权利
与古代中国盛行的“男尊女卑”思想不同,现代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政治权利,妇女也可以平等参与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务管理、社会事务管理。 同时,国家为了保障妇女平等的政治权利,赋予妇女平等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要求在各级人大代表中有一定比例的妇女,确保一定数量的妇女成为领导成员等。
这样,既没有“女驸马”、“代父参军”等“男装女子”的“借”故事,也没有国家联盟“无用女与国家”的盟约,更没有打着“牝鸡司晨”旗号的政治声讨。
男女权利平等
德智体美劳是对人的素质定位的基本标准,但“德”与“才”是相辅相成的,不存在“女子无才就是德”的说法。 现代妇女享有平等的文化教育权利,各级人民政府采取措施、教育行政等部门配合,落实学校责任,切实保障适龄妇女未成年人接受义务教育并完成,在入学、升学、学位授予、留学派遣、就业指导和服务等方面给予妇女平等待遇,妇女平等参与科学科学
三、平等的劳动和劳动保障权利
女性的身体结构和生理功能与男性不同,决定了男性适应更高强度的体力劳动和特殊环境(高温、低温、冷水、高干等)的工作,特别是在传统农业社会时期,有“女性位于内,男性位于外”的封建思想。 在经过第三次科技革命后,“以智力劳动为主”取代“以体力劳动为主”的今天,女职工在就业工作中仍然面临着各种各样的性别歧视。
为了保障平等的劳动和劳动保障权利,各级人民政府制定了一系列保障措施。 这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招聘时一视同仁,不得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 雇用时为同工同酬,在平等享受福利待遇的晋职、晋升、专业技术人员和职务、培训等方面不应厚此薄彼。 同时,要求人力资源和保障部门将性别歧视行为纳入劳动监察范围。
禁止性别歧视
四、平等的婚姻家庭财产权益
“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 同样,一个人的“经济实力”往往决定了发言权的大小! 但中国古代“妇孺为私,不敢私畜、不敢私器、不敢与我为伴”的规定,从根本上扼杀了妇女的权利基础,使妇女成为丈夫、孩子的附庸。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等规定了夫妻在婚姻家庭中的地位平等,妇女在夫妻共同财产、家庭共有财产上享有平等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权利,从立法层面,为提高妇女话语权提供了保障。
保护妇女权利
“男女平等”这一说法出现在许多法律法规中,表明国家对妇女权益的重视,但“太多”的强调,表明我们距离真正的“男女平等”还有很大距离。 我们希望有一天“男女平等”的强调越来越少,到时候,“男女平等”也能在我们心中扎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