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事件的回归
顾某发现公司擅自调职降薪
把自己从“磨房”变成“勤杂工”
收入也从月薪10000元急剧下降到4000元
和公司协商没有结果之后
向公司发出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
经劳动仲裁程序诉至法院
近日
江苏省如东县人民法院
通报了这件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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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3月,顾某进入南通某机械制造公司,从事打磨工作。 同年7月,区某在工作中因砂轮碎片受伤,后经认定为工伤,但不属于伤残等级。 假期结束后,顾先生回到单位,公司以磨工不缺为由,派顾先生去打杂。
顾某受伤前月薪10000元左右,调职后月薪直接降至4000元左右。
顾某明确拒绝对调职降薪,与公司协商未果后,以公司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为由向公司发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经劳动仲裁程序诉至法院,要求公司弥补工资差额,支付经济补偿金。
由法院审理
东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用人单位对劳动者进行调职,应当对其调职的合法性、合理性、必要性等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被告无法提供调离原告降薪的合法制度依据,与原告协商一致,擅自调离原告降薪,直接导致原告收入大幅下降,不具有合理性和正当性。 应当按照原工资标准支付原告的工资差额及经济补偿金。
在法院主持下,被告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双方达成和解,被告向原告支付经济补偿金、工资差额等共计3万余元。
法官的说法
工作内容、工作单位、劳动报酬是劳动合同中的重要条款。 用人单位可以根据自己生产经营的需要,调整工作岗位、单位等,这也是用工自主权的体现,但单方面调动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第一,目的的正当性必须来自用人单位生产经营的需要。 第二,工资的相当性,即调动后的工资水平应与调整前的工资水平基本相当; 三是调职不能侮辱性、惩罚性,不能借调职之名报复。
来源:政法频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