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年,一位本人分享了主张工伤认定的劳动者的劳动纠纷。 事件的内容大概如下。
翁某,单位苗场工人,一天早上刚上班突然感觉不适头晕,立即被现场管理员送医院治疗,在三甲医院诊断为脑梗塞(急性)。 出院后,家属委托律师向当地社保局申请工伤认定,当地社保局依法出具不予认定工伤证明。 其理由是翁某所受事故伤害不能视为《工伤保险条例》第九条、第十条工伤认定或者工伤的,不能视为工伤认定或者认定的。 随后,翁家人不服社保局工伤认定不认定,向当地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诉讼,被法院一审和二审驳回。
根据我国《工伤保险条例》第三章第十五条工伤认定情况,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死于突发性疾病或者在48小时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但通过上述案件,该工作人员明显不符合认定工伤者视为工伤的情况,当地社保局出具不认定工伤的手续为合法。 当地社保局在法院一审答辩中回应称,翁某在工作中突然生病,没有外伤,属于自己的病。 此外,由于用人单位工作环境中也不存在有毒有害和强制加班等,翁某律师提出应当进行相关性鉴定的问题,并不支持。 原因是自己的病突然变得难以与职场环境和职场进行关联性认定。
我个人认为,其实上述事件非常清晰简单。 首先,该工人未因突发性疾病在48小时内死亡。 其次,该工人是自身健康引起的突发性疾病,最后该工人的突发性疾病与工作环境、工作强度无相关性。 但这是否意味着工人在上班时突然生病就一定不会被认定为工伤? 这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分析,简要说明出现以下情况时,突发性疾病可能被认定为工伤:
1、公司存在强制加班,违法延长工作时间,因劳动者长期不休息造成疾病,劳动者可以举证证明;
3、工作环境晒黑,用人单位未提供必要劳动保护的,如中暑;
4、单位内遭受谩骂、争执等情况,致使劳动者情绪激动突发疾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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