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中国经济的发展,从20世纪90年代开始,为了发展的需要,为了城市化的建设,许多老旧的、不合规划的房屋开始拆迁。 但由于被拆迁人安置补偿标准过低,或者被拆迁人故意借拆迁之机加价,拆迁工作往往不顺利,所以实行了强制拆迁。 但是,有些强制拆迁是不合法的。 那么,政府强制拆迁要用什么样的电话举报? 现在律师会详细分析。 如果有其他问题可以免费咨询。
一、政府强制拆迁打什么电话举报1,警报处理。
二、可以强拆的部门有哪些1、违法建筑物、构筑物、设施: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可以向有关部门或者乡、镇政府负责,依法组织强拆。
2、决定对国有土地、房屋予以补偿的市、县级政府,经人民法院裁定,准予组织强拆。 三、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强制拆除组织。 《行政强制法》第三十四条“行政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决定后,当事人在行政机关决定的期限内不履行义务的,由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依照本章的规定强制执行。 ”
3、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和设施,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已经征收补偿,国有土地上的房屋经司法诉讼,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文书,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强制组织拆除。 如果不高兴的话,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无权实施房屋强制拆除。
三、不得施行强制拆迁的几种情形:1、未经裁决不得实施行政强制拆迁。
2、拆迁人未按裁决意见提供补偿资金,或者符合国家质量安全标准的安置用房、周转用房,不得实施强制拆迁。
3、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实施强制拆迁,应当提前15天通知被拆迁人,认真做好宣传说明工作,动员被拆迁人自行搬迁。 裁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
4、强制拆迁的,还应当组织街道办事处(居委会)组织被拆迁人代表到现场作为强制拆迁证明人,由公证部门对被拆迁房屋及房屋内物品进行公证。
5、政府申请行政强制拆迁,应当提交被拆除房屋的举证公证规定。 也就是说,在政府出具行政强制拆迁决定书之前,被拆除房屋的证据保全公证已经完成。 实践中,均在取得行政强制迁离决定书后,在实施行政强制迁离前完成了此项公证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