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南创始人张兰被债权人主张对赌进行索赔,主张张兰对海外家属的财产隔离措施无效。
新加坡法院裁判文书公布了张兰的海外信托情况(托管地估计为新加坡) :
张兰是信托委托人,同时也是信托财产的实际控制人,受托人不能控制财产,致使信托财产失去独立性,家庭信托被认定为个人财产。 债权可以申请执行该信托财产。
离岸信托被破坏的主要原因是张兰无限管理信托财产,任意变更处理权,满足自身利益。 受托人、其他受益人,不能干预。 这样可以认为是在代理资产。
此外,该信托委托资金的来源也并非张兰的个人净资产,而是信托成立前后张兰和债权人获得的现金和证券汇入信托账户名下,财产来源并非个人净资产而是来自债权人。 债权人有更多理由追究。
国内家信成立时,信托机构应对委托人财产来源的合法性、合理性及纳税进行责任调查,证明其为净资产而非债务资产,方可批准设立,程序审批较为严格。
因此,家庭信托财产“实际控制”中的黄金数量过多,将破坏家信底层隔离风险的边缘,法律体系也将无法得到保护。 实际控制可以获得更多的灵活便利和个人利益,但风险来临时,最后的“守备性财产”就有可能消失。 必须遵守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