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星新闻此前报道的“4农民工为9462元工钱讨要近八年未果,欠薪者为当地房企股东”一事有了新进展。
3月26日晚,红星新闻记者从讨薪农民工杨成银处获悉,他于3月25日中午,在湖南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诉讼服务中心,收到欠薪者委托他人交付的拖欠工钱9462元,及逾期利息220元。
杨成银告诉红星新闻记者,整个诉讼过程到最后收到工钱,杨长毛本人一直没有露面,也从未对其拖欠工资的行为道歉。
杨成银说,为了不到一万块钱的工钱,4个人讨要了近八年,付出的代价远不止这些。
收取工钱及逾期利息共9682元后,杨成银出具的收条。
农民工干10天活后老板拒付工钱
多年讨要无果告上法院
据红星新闻此前报道,工商信息显示,杨长毛为注册资本2000万元的湖南雄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简称:雄远公司)股东,持股比例达30%;同时也是中方县绿山缘养殖专业合作社的股东。
2015年5月,应杨长毛和朱栋梁的招工需求,时年近50岁的杨成银和他召集来的4个与他年龄相仿的农民,到杨长毛负责的工地干活。朱栋梁负责监工,工期共10天,约定按日结算工资。据朱栋梁作为证明人出具了一份《证明》记载,工钱共计9462元。
多年讨要工钱无果后,杨成银和当年一起做工的周生高、杨满堂、杨春有,将当年雇他们做工的杨长毛和朱栋梁告上法庭,要求支付工钱9462元,并支付4人误工费5000元,讨薪路上交通、通讯、住宿、误餐费用5000元,支付经济补偿和赔偿金5000元。
2022年11月16日,中方县人民法院判决,杨长毛在判决生效10日内支付杨成银等人9462元工资及利息。但因原告未能提供有效证据,证明被告应付误工费,讨薪路上交通、通讯、住宿等费用和赔偿金,驳回了原告要求被告进行赔偿和补偿的诉求。
出乎杨成银等4人意料的是,杨长毛收到中方县人民法院判决后,提出上诉。
杨长毛认为,4位农民工仅凭自己记载的工资表和所谓证人证言等证据,不能证明案涉的劳务工资与他具有关联性。同时,一审法院将4个不同诉讼主体列为共同原告提起诉讼程序不合法,且原告已经超过法定诉讼时效。
3月23日,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了杨长毛的上诉请求,维持一审判决。
本案二审判决,驳回被告上诉,维持原判。
多年来的讨薪之路
“付出的代价远超要回的工钱”
据二审判决书显示,二审期间,各方当事人未提交新证据,原审判决对证据的采信和对事实的认定正确,怀化市中院予以确认。
怀化市中院认为,本案一审庭审笔录、证人证言及朱栋梁所写的《证明》、杨成银与杨长毛的短信记录、杨成银亲属与杨长毛的通话录音、施工完工照片等,能够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证明杨成银、周生高、杨满堂、杨春有以及案外人蒲玉谢与杨长毛之间存在劳务合同关系。
而杨长毛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对杨春有、杨成银、周生高、杨满堂所举上述证据不能提供相反证据予以反驳否定,应承担举证不能的诉讼后果。杨长毛所提其与杨成银、周生高、杨满堂、杨春有之间不存在劳务合同关系的上诉主张及理由缺乏依据,不能成立。
法院认为,杨长毛委托朱栋梁以上述《证明》的形式所办理的劳务报酬结算,是就杨成银、周生高、杨满堂、杨春有共同所做劳务而作出的结算,结算出的劳务工资报酬归杨成银等4人共同所有,故杨成银等4人就共同享有的上述9462元劳务工资报酬共同起诉亦无不当,一审法院审理本案程序合法。
此外,本案中,虽然因劳务结算形成的上述《证明》时间为2015年5月21日,但有证人证明杨成银每年都向杨长毛追讨过工资款,最后一次追讨工资款的时间是2020年底,则杨成银等人于2022年8月3日起诉主利并未超过法定的3年民事诉讼时效。杨长毛所提杨成银等人的诉讼请求已超过诉讼时效的上诉主张及理由不能采纳。
拿到终审判决后,杨成银亲属告诉红星新闻,这些年来,因为欠薪问题,杨成银等人曾向市县两级劳动监察部门反映情况,寻求帮助,但都因过了2年的劳动保障监察追诉时效,无功而返。诉讼过程也历经起诉后撤诉等波折,最终还是依靠法律手段维护了自己和工友们的合法权利。
杨成银表示,多年来的讨薪之路,终于画上了句号。“虽然付出的代价远远超过要回的工钱,也只得接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