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查查APP显示,郑某某与北京微播视界科技有限公司网络服务合同纠纷的案件二审判决书公开。文书显示,2021年4月14日至5月24日期间,郑某某在短视频平台共计充值66.93万元,打赏50余位主播、共计19650余次。郑某某主张打赏为自己发病期间,充值系在精神疾病发作、本人无法辨认自己行为的情况下作出的,自己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充值行为应当被认定无效。郑某某向一审提交了病历、司法鉴定意见书等证据,载明“精神检查:意识清楚,定向力完整……”“鉴定诊断:躁狂发作(缓解期)”“民事行为能力的评定:被鉴定人郑某某目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等。
法院认为,在案证据既不能证明其在2021年4月14日至5月24日期间属于“因精神疾病发作、导致无法辨认自己的行为”的情形,也不能证明其在此期间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故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鉴于郑**属于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其在平台进行充值、打赏的行为属于合法有效的网络消费行为,郑某某请求判令微播公司立即返还充值款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故驳回郑某某的全部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