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工客服遭到客户刁难,甚至被辱骂、威胁等情况时有发生,有的客服往往只能吞下委屈,而有的客服则选择“硬刚”客户。
记者在翻阅中国裁判文书网时恰巧发现一则人事争议案例。该案例显示,国内某快递公司一女客服在处理投诉时被客户辱骂,该员工当时怒不可遏,一时没忍住就骂了回去。事后,公司以辱骂客户为由直接解雇了这名员工。
那么,公司这么做违法吗?该员工可以要求经济赔偿吗?一起来看看。
因辱骂客户被解雇要求公司赔30万
叶某某于2003年5月8日入职广东中山某快递公司,任职客服,平均工资为9620元,双方已签订自2011年7月1日起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叶某某在公司处最后工作至2020年1月8日。
2019年12月22日,叶某某通过电话处理单号为262233XXXXXX的客户关于投递迟延投诉。
公司通话录音显示:该客户反映因为投递迟延赶不上调试,叶某某询问其“需不需要先派过来给你”、“现在这个件还需不需要派”时,该客户开始情绪激动,多次质疑“公司收费为什么那么高”并带有辱骂性语言,叶某某在回复中有“我妈已经死了,你不用骂我妈”、“犯错的是我们公司,跟我们有什么关系,跟我妈有什么关系”、“你可以骂我,你骂我妈干嘛”等内容。
2020年1月8日,公司向叶某某出具《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因单号262233XXXXXX客户投诉客服类问题,核查通知结果属客服服务意识差,客服(叶某某)与收方客户沟通过程中未积极解决客户问题,导致客户情结激动,过程中还与客户发生争执,并出现辱骂性语言等服务态度恶劣的情况,根据《奖励与处罚管理规定》:不论何种理由,辱骂客户的,为五类责任。公司决定与你解除劳动合同。”
不过,叶某某未签名。
2020年1月9日,公司工会委员会出具《关于解除与叶某某的劳动合同的答复函》,显示其同意公司解除与叶某某之间的劳动合同的意见。公司《奖励与处罚管理规定V4.0》第五条载明:不论何种理由辱骂客户的,为五类责任,扣20分,公司将予以解除劳动合同,永不录用。
2020年2月28日,中山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叶某某请求裁决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315296元……等等。
然而,仲裁委却不支持。
叶某某不服,于是向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一审判决:公司赔偿30万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认为,虽然《奖励与处罚管理规定V4.0》约定劳动者不论何种理由辱骂客户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通话录音显示叶某某在处理客户投诉时,由于客户多次辱骂其已故直系亲属,产生“你要先去死”的不当用语,属于事出有因,尚不违反职业道德和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公司适用前述约定认定叶某某辱骂客户并解除劳动合同,缺乏合理性依据,故法院认定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叶某某于2003年5月8日入职,最后工作至2020年1月8日,平均工资9620元/月,公司应支付叶某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307840元(9620元/月×16个月×2,应计算17个月,叶某某主张16个月)。
综上,法院判决公司支付叶某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307840元。
显然,公司又不服了,向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公司声称:叶某某是代表公司与客户的对话,叶某某与客户打招呼的第一句话“你好,某某公司”,说明其是代表“公司”,是履行职务行为。客户第一次骂脏话是在骂公司、骂快递延误,客户在随后的对话里明确向叶某某解释说明结合整句话的语境,“我问你为什么收费那么高?”第二个“你”可以明确看出指代的是公司,收费的是公司,不是叶某某个人,从而可以确信客户的解释是真实的……
叶某某则回应称,公司称并不是客户骂我本人完全是歪曲事实,客户是带有辱骂性质的粗口,作为公司不存在被辱骂直系亲属;我只是态度不好,不存在辱骂对方的语言,同时我多次被爆粗口的客户骂哭;我并没有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实际上是公司过度行使内部的管理权限,将我辞退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法院:尚未超出被辱骂后的正常应激反应
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国家公民享有人格尊严,即使如叶某某在公司中的热线客服岗位工作也有保有个人人格尊严的底线,企业员工个人人格尊严的价值并不低于企业形象价值和经营盈亏价值,叶某某在客服过程中被客户辱骂至亲后导致情绪激动,确实存在一些不当和不规范言语,但并没有与客户对骂,其言行尚未超出一个公民和一个公司员工被辱骂之后正常的应激反应,公司本可通过批评教育、停职待岗甚至降低工资待遇等方式对叶某某进行处理,但其采取了单方解除与叶某某的劳动合同的做法,其做法缺乏足够的正当性和合理性,一审法院的处理符合我国法律的基本原则和社会价值取向,处理妥当,法院予以维持。
综上,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对此,公司还是不服,继续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虽然用人单位可以根据自身特点制定相应的公司规章制度,但是因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不仅是用人单位行使用工管理权的制度依据,亦关系到劳动者的切身利益,故用人单位所制定的公司规章制度在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基础上,还应不违反常理常情。尤其是对于解除劳动合同等针对劳动者最严厉的惩罚措施,应该区分不同情形、不同行为以及不同程度,谨慎对待。
据案件特殊情况,叶某某系作为客服面对顾客辱骂其直系亲属时,产生了情绪波动并作出了一定的应激反应。结合涉案当时的录音情况,叶某某虽然有使用不规范语言,但尚属于针对辱骂语言的一般应对,尚未超出一般公民以及公司员工被辱骂后所作出的正常反应范围。
故一、二审法院认定叶某某的行为尚未达到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程度,并判令公司向叶某某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并无不当,法院予以确认。
综上,高院裁定如下:驳回公司的再审申请。
(当事人系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