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实施三孩生育政策及延长产假政策,企业在其女职工生育一至三个孩子时,平均需承担3.20万至9.59万元生育成本。”在2022年11月发表的《三孩政策下企业生育成本负担及对策研究——基于延长产假的分析》一文中,研究者给出了这组测算数据。
该研究发表于北大核心期刊《人口与经济》,作者为全国妇联妇女研究所政策法规研究室副主任、副研究员,社会学博士杨慧。
该文统计,自三孩政策实施以来,截至2022年9月,除西藏外全国有30个省份修订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下称《条例》)将产假延长30—90天,大部分省份规定职工休假期间工资照发。
由此,作者提出疑问:三孩政策及延长产假给企业带来的生育成本到底有多大?
为解决这个问题,该研究首次提出了“企业生育成本”的概念,并将其分为三部分测算:其一,社保性生育成本,指女职工产假、延长产假期间企业为其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其二,工资性生育成本,指企业落实《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对女职工产前检查、大月份怀孕休息、产后返岗每天1小时哺乳未满周岁婴儿的时间视同出勤,支付工资;其三,津贴性生育成本,指女职工延长产假期间企业支付的生育津贴。研究通过三项加总,最终得出了上述测算结果。
作者认为,该测算结果有助于揭示企业歧视女性、限制女职工生育的客观原因,大部分《条例》存在“政策请客,企业买单”问题。特别是在疫情对经济发展的冲击下,企业需要承担数以万计的女职工生育成本,将降低其促进男女平等就业、落实三孩政策的积极性。因此,政府及相关部门需要对企业生育成本负担之重予以高度重视。
延长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谁来付?全国28个省份由企业支付
该文显示,2020年全国共有各类企业2505.55万个,占法人单位数的85.25%,企业贡献了80%以上的城镇劳动就业岗位,其中女性占39.79%。
那么,三孩政策及延长产假给企业带来的生育成本到底有多大?为解决这个问题,该研究首次提出“企业生育成本”的概念,并构建了测算模型。
该文写道,“企业生育成本”指的是国内大中小型国有、民营、港澳台及外资企业在为女职工提供生育保护时,所需承担的各项直接成本,包括社保性、工资性、津贴性生育成本,不包括企业在女职工产假及延长假期间发生的替代用工成本、男女职工育儿假和陪产假期间的相关成本。
其中,社保性生育成本指在女职工产假、延长产假期间,企业为其缴纳的社会保险费。虽然企业需依法为每个职工缴纳社保费用,但女职工在产假及延长产假期间无法为企业创造利润。
工资性生育成本指企业落实《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将女职工在产前检查、大月份怀孕休息、产后返岗每天1小时哺乳未满周岁婴儿的时间视同出勤,为其支付相应工资。
津贴性生育成本指女职工在休延长产假期间,企业为其支付的生育津贴。
国家规定女方的98天法定产假享有生育津贴,生育津贴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但98天后,延长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由哪方支付?
该文统计,截至2022年9月,除西藏外全国有30个省份在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时将产假延长了30—90天,但只有黑龙江、上海2个省份明确由生育保险基金承担部分或全部延长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其他28个省份均需企业承担此项成本。西藏规定较为特殊,西藏2017年规定女方每胎享受365天产假及生育津贴。
基于上述生育成本,该研究根据各省份延长产假时间、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均工资(下称“全口径月均工资”)、社会保险缴费比例(下称“缴费率”),构建企业所需承担的生育成本测算模型,对全国及各省份企业平均所需承担的女职工生育一个、两个、三个孩子的生育成本进行测算。测算模型中,企业依法需负担的人均生育成本为人均社保性、工资性和津贴性生育成本之和。
模型参数中,延长产假天数来自各省份现行《条例》,全国平均延长产假天数为除西藏外各省份延长天数的均值;各省份全口径月均工资绝大多数来自人社通网站,全国数据为各省份全口径月均工资均值;2021年各省份企业承担的“五险”费率来自中央及各地官方发布网站及主流媒体,全国平均的企业社保费率为各省份费率均值。
12省份企业承担的一孩生育成本为3—4万
该研究测算,就企业承担的一孩总和生育成本来看,2021年女职工每生育一个孩子,在全国范围内企业平均需要承担3.20万生育成本。
从各省份一孩生育成本分布来看,有2个省份超过4万元,12个省份在3万—4万元(不含4万,下同),16个省份在2万—3万元,低于2万元的只有黑龙江。北京企业需要承担的一孩总和生育成本最高(4.56万元),青海次之(4.06万元)。作者指出,对于育龄期特别是处于生育旺盛期女职工较多的企业,生育成本负担之重显而易见。
论文附图
如果对一孩生育成本分项拆解,首先就人均社保性生育成本来看,根据2021年相关数据测算,在女职工享受98天产假及延长产假期间,企业在全国范围内平均需为每个生育一孩的女职工缴纳社保费0.87万元。从各省份社保性生育成本的分布来看,有4个省份超过1万元,24个省份在0.70万—0.97万元,3个省份低于0.70万元。
其中,西藏企业承担的社保性生育成本最高(2.75万元);上海、北京、青海企业承担的人均社保性生育成本超过1万元,分别居第2至4位;福建、山西、河北、广西的相应成本分别居全国后4位。
论文附图
再来看孕期、哺乳期的工资性生育成本。2021年企业在全国范围内平均为每名生育女职工支付0.90万元工资性生育成本,该成本与社保性生育成本大体相当。分省份来看,上海企业需支付的人均工资性生育成本最高(1.47万元),广东、江苏、北京的人均工资性生育成本在1.02万—1.34万元,居第2至4位。此外,黑龙江(0.68万元)、河南(0.69万元)工资性生育成本相对较低,这与其小时工资在全国最低有关。
最后来看延长产假期间的津贴性生育成本。企业在全国范围平均为每名生育一孩的女职工承担的津贴性生育成本达1.43万元,该成本远高于人均社保性、工资性生育成本。从各省份津贴性生育成本的分布来看,有2个省份超过2万元,24个省份在1万—2万元,3个省份在1万元以下,上海和西藏企业无需承担津贴性生育成本。
作者指出,企业人均津贴性生育成本的巨大差距主要与延长产假时间及其生育津贴支付来源、全口径月均工资有关。其中,青海生育奖励假时间最长(90天),全口径月均工资较高,由此导致该省份企业需承担的津贴性生育成本最高(2.11万元);广东产假延长时间较长、全口径月均工资偏高,企业承担的津贴性生育成本居全国第2位(2.04万元)。
此外,从企业一孩生育成本构成来看,在全国范围内企业平均需要承担的社保性、工资性生育成本分别占27.23%和28.18%,津贴性生育成本占44.59%。
作者特意算了一笔账:分省份来看,在由企业承担延长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时,企业所需承担的“社保性生育成本”占其总和生育成本的23.30%—30.04%,“工资性生育成本”占21.85%—42.43%,“津贴性生育成本”占27.53%—53.53%。在由生育保险或医疗保险基金支付延长产假的生育津贴时,黑龙江、上海、西藏企业承担的社保性成本占41.90%—84.31%,工资性和津贴性生育成本随之降低。
作者指出,可见,减轻企业社保缴费、脱岗离岗成本及延长产假的生育津贴,对于减轻企业生育成本负担均具有重要意义。
企业二孩生育成本全国均值为6.39万,三孩为9.59万
该研究还测算了企业承担的二孩、三孩生育成本。
论文附图
如果某女职工在同一企业就职期间先后生育两个孩子,企业在全国范围内平均需要承担6.39万元生育成本,各省份企业承担的二孩生育成本在3.64万—9.12万元。其中有4个省份的二孩总和生育成本超过7万元,25个省份为5万—7万元,2个省份为3万—5万元。
如果某女职工在同一企业就职期间先后生育三个孩子,企业在全国范围内平均需要承担9.59万元生育成本,各省份企业承担的三孩生育成本在5.46万—13.68万元。其中,有7个省份三孩生育成本超过10万元,19个省份为8万—10万元,只有5个省份低于8万元。
作者指出,由测算结果可见,三孩政策实施以来,企业的生育成本负担确实会明显加重,印证了此前有学者提出的关于延长产假及实施三孩政策会加剧企业负担的观点。
作者写道,虽然不是每个女职工均会生育二孩或三孩,但企业在招用女职工时假定女性在现有政策下可能生育三孩,由此带来高额生育成本负担,以至于企业在追求利润最大化时对育龄期女性产生性别歧视,这既阻碍了女性平等就业,又不利于贯彻落实三孩政策。
总体来看,根据2021年相关数据测算,女职工每生育一个孩子,在全国范围内企业平均需承担3.20万元的生育成本,如果女职工在同一企业就职期间先后生育两个或三个孩子,企业需要分别承担6.39万、9.59万元生育成本。其中,人均社保性、工资性生育成本各占3成左右,津贴性生育成本约占4.5成。
分省份来看,北京企业承担的一孩、二孩、三孩生育成本分别高达4.56万、9.12万和13.69万元,青海和广东的上述成本分别在3.99万至12.19万元。即使在由生育保险或医疗保险支付延长产假期间生育津贴的黑龙江、上海和西藏,企业仍需承担1.82万—9.80万元的一至三孩生育成本。
作者指出,该测算结果有助于揭示企业歧视女性、限制女职工生育的客观原因,大部分《条例》存在的“政策请客,企业买单”问题,不但给企业带来较高的津贴性生育成本负担,而且还直接给企业带来社保性、工资性生育成本负担,进而加剧就业性别歧视,阻碍三孩政策落实。
作者认为,特别是在疫情对经济发展的冲击下,企业需要承担数以万计的女职工生育成本,将降低其促进男女平等就业、落实三孩政策的积极性。因此,政府及相关部门需要对企业生育成本负担之重予以高度重视。
建议通过“财政补点、税收减点、个人交点”,减轻企业生育成本负担
该文指出,国际劳工组织认为,要求雇主直接支付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既不利于保护女职工的权利,也可能给小企业带来过多成本负担,不利于推动劳动力市场上的男女平等。
该文对国外减轻企业生育成本负担的做法进行了梳理。在实行社会保险的107个国家中,大部分国家的缴费主体涵盖雇员、雇主和政府,但不同国家情况各异。例如新西兰的社会保险基金全部由政府供款,瑞典由雇主和政府共同供款,法国和墨西哥由雇员、雇主和政府三方供款,其中,法国雇主承担的社保费率占其雇员工资13.3%,该比例仅为我国企业缴纳社保费率的一半左右。
在实行混合方式的国家中,其生育成本可直接由雇主和国家共同承担,也可以由雇主先行支付,再从公共基金等项目中报销,例如丹麦雇主仅需支付产前检查时间的工资,生育津贴由政府承担;在英国,生育津贴先由雇主支付,大中型企业可在国家公共基金中报销92%,小企业可从政府税务部门获得103%的退税。在美国实行带薪产假的8个州中,雇主可对所支付的、超过产前工资50%的生育津贴申请12.5%—25%的退税。
为促进女性平等就业和三孩政策落实,借鉴国际社会做法,作者建议,通过财政补点、税收减点、个人交点的“三点”方式,形成个人、企业、政府多方共担生育成本的长效机制,切实减轻企业承担的生育成本。
具体而言,一是建议修改完善《社会保险法》,扩大生育保险缴费对象与生育津贴支付范围。作者建议打破生育保险费全部由企业承担的规定,建立企业、个人、政府共担生育保险费机制。首先,参照我国《社会保险法》关于医疗保险、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中雇员和雇主共同缴费的规定,将该法第53条改为“职工应当参加生育保险,生育保险基金由用人单位和个人缴费以及政府补贴等组成”。
其次,建议借鉴丹麦政府支付生育津贴的做法,在总结黑龙江、上海社会保险基金支付延长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经验的基础上,在《社会保险法》的生育津贴享受条件中,增加“延长产假”或“生育奖励假”的规定,以此减轻由用人单位承担的30—90天生育奖励假津贴负担。
二是建议完善假期用工成本分担机制,由企业和财政共同承担女职工生育期间的社会保险费,企业和财政均摊。该做法可使企业直接感受到国家减轻其生育成本的用心,淡化企业对招用女性会增加其生育成本的认识,进而提高企业在落实三孩政策、促进男女平等就业方面的社会责任。
三是建议完善企业所得税征收机制,税务部门对当年有女职工生育的企业进行适当减税。首先,建议税务部门参照“小型微利企业减征企业所得税政策”,在计算企业应纳税额时,将企业当年承担的女职工生育费用视为减免税额;其次,对于当年有在职女性生育二孩和三孩的企业,建议税务部门再给予企业所承担二孩或三孩生育成本的5%和10%的减免税额奖励。
作者认为,以上做法有助于在减轻企业负担的同时,鼓励企业为女性创造平等的就业环境,提振女职工生育意愿,有效落实三孩政策。
作者同时指出,该文仍有不足之处,如,基于各省相关数据均值测算的全国平均生育成本可能存在一定偏差;未能有效呈现不同企业承担的生育成本异质性;未考虑女职工在产前工资水平高于企业平均工资时,企业需要支付的差额工资及相关间接成本。以上不足之处,需在后续研究中加以分类考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