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晚报2017-12-0713:57:24
法制晚报·看法新闻(实习记者 栗裕 报道员 谢雨峰)广西南宁市的曾某骑电单车走在路上遭受祸从天降,一名开车男人卓某在抢劫环节中踹她一脚,造成曾某跌倒成受伤。
近日,南宁中级人民法院结案深受广泛关注的“电动车女被人一脚踢飞致受伤案”,审核以抢劫罪被判卓平海刑期10年,并处罚金rmb1万余元,赔付曾某财产损失13万余元。
2016年9月15日夜里,曾某吃完晚饭后骑着摩托车回家了,那时候他在非机动车靠右边行车,时速并不悦,骑着摩托的卓某忽然加快冲过来,用右腿一脚踹倒曾某。
曾某摔倒在地上,头部受伤比较严重。在热心人的支持下,曾某被快速送到南宁第二人民医院救护。经医院体检,曾某右颞顶骨骨裂,伴右颞顶端硬膜外血肿,左额颞叶脑挫伤,后复有关单位鉴定为重伤二级。
在今年的3月27日,太原小店区法院开庭审判了这起案件,卓某口供称之在案发当晚8时左右,驾驶摩托车经过案发地时,因喝醉酒泄愤的,无缘无故用踢飞踹骑电单车同向驾驶的曾某,致其倒下受了重伤。
但经警察进一步侦察,并非如此。卓某因涉嫌暴力手段执行抢劫,卓某犯案后因为发慌并有人民群众围在曾某身旁,其无法夺走曾某的背包,遂驾驶摩托车逃离。
庭上,为了能确认卓某的抢劫客观事实,检察系统公诉方复庭向法院带来了证据,及其卓某在公安审查起诉后的笔录、指认现场等有效证据。
卓某却用“那天晚上喝酒多愣住”“没抢得其他东西”为理由再三争辩,不但死不承认抢劫,也对以前在公安部门口供的笔录复庭整盘翻案。
一审法院以抢劫罪被判卓某刑期十年,并处罚金rmb一万元,赔付曾某财产损失总共rmb130916元。卓某不服气一审判决,向南宁中级法院提出上诉。
广西南宁市中级法院案件审理觉得,卓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为劫取他人财物,暴力手段方式致人伤残,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卓某的违法行为给曾某造成经济损失,应和当对应的法律责任。卓某造成抢劫犯意后,现场应用踢踹的非法手段,致别人头顶部碰地遭到受伤。其主观恶性及人身危险性比较大,并导致致人伤残的严重危害,社会影响恶劣。
一审法院依据此案犯罪事实、特性、剧情、不良影响和对社会伤害程度,并对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rmb一万元,定罪量刑适度。遂依规判决驳回申诉,驳回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