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第三届核安全峰会提出“理性、协调、并进”的中国核安全观。《核安全法》第三条规定,“国家坚持理性、协调、并进的核安全观,加强核安全能力建设,保障核事业健康发展。”这是首次将核安全观的表述写入法律。
中国核安全观的核心内涵是“四个并重”。全面系统推进核安全进程,是中国核安全观的核心要义,体现为发展和安全并重、权利和义务并重、自主和协作并重、治标和治本并重。
2014年3月24日荷兰海牙峰会提出理性、协调、并进的中国核安全观。强调发展和安全并重,倡导打造全球核安全命运共同体,为新时期中国核安全发展指明了方向,为推进核能开发利用国际合作、实现全球持久核安全提供了中国方案。在核安全观引领下,中国逐步构建起法律规范、行政监管、行业自律、技术保障、人才支撑、文化引领、社会参与、国际合作等为主体的核安全治理体系,核安全防线更加牢固。
2014年3月24日荷兰海牙峰会提出理性、协调、并进的中国核安全观。强调发展和安全并重,倡导打造全球核安全命运共同体,为新时期中国核安全发展指明了方向,为推进核能开发利用国际合作、实现全球持久核安全提供了中国方案。在核安全观引领下,中国逐步构建起法律规范、行政监管、行业自律、技术保障、人才支撑、文化引领、社会参与、国际合作等为主体的核安全治理体系,核安全防线更加牢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