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叶女士原本要求俞先生归还欠款并提供证据来支持自己的说法。叶女士调取了监控录像来证明自己的说法,并将录像发给了俞先生。然而,俞先生一直拖延不归还款项。面对这种情况,叶女士只好报警求助。尽管俞先生口头答应了归还款项,但他却故意刁难叶女士,声称自己不在城里,要求叶女士亲自去拿现金,并拒绝通过转账方式归还。在多次沟通后,俞先生又改口要求在凌晨零点见面,并坚持要以现金形式归还。由于担心自己的安全,叶女士不敢在凌晨零点见面,并再次报警求助。最终,在协调之后,酒店经理代替俞先生支付了1000元来解决这个问题。
一些网友认为,俞先生坚持要求面对面还款并且要求在凌晨零点才愿意归还,实际上只是希望叶女士因为困难而放弃追索1000元。
还有一些网友认为,叶女士应该要回全部1200元。对于这样的俞先生,不能容忍任何让步,坚决要求全部款项。然而,也有网友反驳说叶女士也有过错,要求全部款项是不现实的。
那么法律上来说,叶女士能够要求全部款项吗?而俞先生要求在凌晨零点还款是否合理?
首先,无论是结婚礼金、寿宴礼金,还是过年过节给长辈的红包,在法律上被视为赠与。根据民法典第657条的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无偿将自己的财产给予受赠人,并且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换句话说,只要是自愿无偿给予并且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人通常不能要回已经赠予的财产。
其次,由于这是一次赠与,根据民法典的规定,赠与属于民事法律行为,其中最重要的是行为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根据民法典第143条的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有效的条件包括: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和公序良俗。换句话说,如果叶女士给予礼金是要给新娘和新郎,那就是符合她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能撤销。但实际上,受赠人并不是新娘和新郎,这就不符合叶女士的真实意思表示。
根据民法典第985条的规定,如果得利人取得不当利益没有法律依据,受损失的人可以要求得利人返还利益。换句话说,叶女士给予俞先生的1200元并不是她真实意思表示,这样俞先生获得的1200元是没有法律依据的不当利益。因此,俞先生有义务全额返还款项。
最后,根据民法典第6条的规定,民事主体在从事民事活动时应遵循公平原则,并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具体来说,既然已经明确俞先生有返还款项的义务,那么他在履行这个义务时应该遵循公平原则,不能勒索对方。否则,法律不会支持这种行为。
综上所述,叶女士确实可以要求全额返还款项,并且可以拒绝在凌晨零点见面还款这种不合理的要求。当然,叶女士愿意减免200元也是可以的。
另外,一些网友对于16岁就被认为是成年人并且父亲利用此为由收礼感到不解。他们对此表示难以理解,并认为这种行为很不美观。请问您对此有何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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