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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年代后出生的老陈是上海本地人。2012年,老陈的父母以全款购买了一套房产,房产登记在老陈的名下。
2015年,老陈和妻子小姜结婚并搬进了这套房产。婚后,小姜一直对登记在老陈名下的婚前房产心存不满。她多次要求老陈在房产证上加上她的名字。
然而,老陈的父母强烈反对这个建议,因此老陈一直没有同意。因为这个问题,小姜和老陈在婚后多年间发生了许多争吵。
2020年5月,由于小姜对这个问题急不可耐,双方再次发生激烈争吵。小姜坚定地表示:“如果你不将我的名字加到房产证上,我们就离婚。”
为了安抚小姜的情绪并保住婚姻,老陈委曲求全,他在毫不告知父母的情况下,在房产证上加上了小姜的名字。两人因此各自享有老陈婚前房产的50%份额。
然而,在这一晚上加名字的同时,他们因琐事再次争吵起来。期间,小姜再次提出了离婚。令人意外的是,这次的小姜更加坚决,几天后就带着女儿回了娘家,看样子她是真的决定离婚了。
有一天,老陈看到小姜带着母亲来家里取生活用品。这一次,两家人都没有再忍让,结果发生了激烈的争吵,并损坏了家具和家电。
2021年5月,老陈提起了离婚诉讼,但小姜不同意。由于是双方第一次起诉离婚,且小姜不同意离婚,不符合法律规定的离婚情形。因此,陈先生的诉讼请求未被法院支持。
然而,在此之后,两人的关系并未缓和。老陈继续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对小姜的赠与行为。他甚至认为小姜构成欺诈行为。当然,小姜对此表示不认同。最终,法院判定小姜不构成欺诈,不支持对老陈的起诉。老陈对一审判决不服,提起上诉。经过二审,原判被维持。
1、老陈的妻子是否构成民事欺诈呢?
根据我国民法典规定,如果一方故意通过言语、文字或活动隐瞒事实,向对方提供虚假信息,导致对方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做出民事法律行为,这将被认定为欺诈。
对于民事欺诈行为,我国民法典还规定,受欺诈方有权要求法院或仲裁机构撤销受欺诈方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
在本案中,老陈的妻子小姜已经与其结婚多年,且没有隐瞒事实或提供虚假情况,迫使老陈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做出民事法律行为。为了维系婚姻关系,老陈同意在房产证上加上小姜的名字。因此,老陈主张以小姜的欺诈为由撤销赠予行为是不能成立的。
2、一般情况下,我国司法实践中的第一次离婚诉讼很难被判决离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79条的规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时,可以由相关机构进行调解或直接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调解无效且感情确实已经破裂,应当准予离婚。调解无效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况:重婚或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有赌博、吸毒等恶习且屡教不改,分居满两年由于感情不和,或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如果其中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时应当准予离婚。如果经过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再次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时应当准予离婚。
因此,夫妻第一次离婚通常会先进行调解,如果无法证明夫妻其中一方感情破裂,一般不会判决离婚。只有在出现重婚、与他人同居、家暴、赌博或分居满两年等情况时,才有可能判决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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